湖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保险管理服务中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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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湖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湘居民社险函〔2016〕号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湖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1年月日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提升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精神,结合我省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市州、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市州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重点工作、经办能力建设、发放、参保缴费基金管理、基础工作个方面。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重点工作、经办能力建设、发放、参保缴费基金管理、基础工作个方面。 第三条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透明公开、科学简便、注重实绩的原则,依据规范的标准、方法、程序进行。 第四条湖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简称省城乡居保中心)全面负责考核工作,市州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予以配合。 第五条考核工作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条 第七条省城乡居保中心市州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报送的,对市州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做出考核评价。 第八条年度综合考核应充分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和专项考核情况,对考核对象作出全面考核评价。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省城乡居保中心的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市、县两级经办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评优资格(一)发生基金安全案件的; (二)对发现的基金安全问题,没有按要求整改的; (三)没有确保城乡居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因待遇暂停、社保卡因素影响发放的除外); (四)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五)虚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严重影响考核工作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给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市州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如实提供考核工作所需的资料和数据,真实反映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情况。 第十条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进行,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城乡居保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市经办机构2.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县经办机构) 附件1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 工作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市州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项目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分值 自评分 年度重 点工作 (10分) 年度重点工作由省城乡居保中心根据中央和省里的相关工作安排,结合城乡居保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在考核时予以明确 10 经办能 力建设 (12分) 1、市州有独立的经办机构或内设有专门科室,且有城乡居保专职管理人员的,得1分;所辖县市区均有经办城乡居保机构的,且按规定配齐岗位所需工作人员的,得1分;所辖乡镇(街道)明确1名以上工作人员的,得1分;所辖村(居)民委会员会均有城乡居保协办员的,得1分。少一个地方扣1分,最多扣4分 4 2、市、县、乡三级均按规定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得2分;有一个地方落实不到位扣0.5分,最多扣2分。建立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与服务人群、工作质量挂钩的“以奖代补”机制的得2分;有一个地方落实不到位扣0.2分,最多扣2分 4 3、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计算机、打印机和网络等设备齐全,专机专用且内外网隔离,有专人维护网络及信息系统,得2分, 否则,酌情扣0.5-1.5分 2 4、建立经办业务培训制度,定期举办经办人员教育培训、岗位练兵等活动,得1分,否则不得分;积极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或者会议,得1分,每缺席1次扣0.5分,扣完为止 2 待遇发放(12分) 1、按月调度县市区城乡居保养老金发放情况,督促县市区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及时核查发放失败和发放暂停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所辖县市区无延迟发放养老金问题的,得6分;每发现一个地方延迟发放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6 2、组织所辖县市区开展领取待遇人员信息数据核对工作,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及时核实、处理重复领取待遇人员信息和举报情况,得6分,有一个地方落实不到位,扣0.5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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