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跨异地就医.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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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跨异地就医

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 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跨省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诊疗行为。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第四条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负责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功能,统一组织协调并实施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各按要求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经办工作。 第五条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医疗保险基金。第六条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实现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持卡就医结算。可将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城乡医疗救助等纳入“一单制”结算。第二章范围对象第七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的人员。(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四)异地转诊人员:指规定的人员。?第三章登记备案第八条参保地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可以探索网站、手机等多种形式办理。参保地收到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提交的跨省异地就医申请时,经办人员应即时审核确认,填写生成《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附件1),(附件)第九条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信息变更。(一)已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若异地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或转诊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如需再次转院或入院,直接向参保地申请变更,并经其审核确认。(二)异地就医人员的待遇享受状况变更,如暂停、恢复、终止等,参保地社保局必须及时办理。第十条参保地社保局应将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备案信息时省业务经办系统系统上至部系统。第四章就医管理第十一条省社保局应按照合理分布、分步纳入的原则,在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确定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并统一签订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协议。第十二条异地转诊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在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一家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第十三条异地就医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确认相关信息,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负责医疗费用具体审核。  第五章? 预付金管理第十五条?预付金是参保地社保局预付给就医地省用于支付参保地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的资金,原则上按可支付上年两个月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额度核定,按年清算。预付金在财政专户中产生的利息归所有。 第十六条预付金建立之初由社保局根据跨省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录入预付金额度,汇总确认,生成《省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付款通知书》(附件)各社保局通过系统下载《省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付款通知书》省财政专网传输以书面形式级财政部门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省社保局 第十七条每年《全国跨省异地就医费用预付金明细表》生成《跨省异地就医费用预付金明细表》(附件) 第十八条各社保局在预付金额度调整通知书后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参保地拨付的预付金或预付金紧急调增资金、清算资金,省社保局可暂停参保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及时上缴跨省异地就医预付及清算资金暂停。 第六章医疗费用结算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出院时,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附件)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参保人员因故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相关信息由医疗机构上传,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第二十一条我省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就医出院结算时应即时上传就医结算信息至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在参保人出院结算后5日内将医疗费用明细上传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第二十二条省社保局应当在次月20日前完成与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对账确认工作,并按协议约定,按时将确认的费用拨付给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负责结算在发生的异地就医医疗费。 第七章医疗费用清算第二十四条社保局异地就医结算系统(附件)《省跨省异地就医应付医疗费用清算表》(附件)、《省跨省异地就医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明细表》(附件2)、《省跨省异地就医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明细表》(附件3)。第二十五条社保局通过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下载《省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附件)后,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确认跨省异地就医资金缴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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