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权力行政行为(副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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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非权力行政行为 一、行政指导行为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权力行为。 (二)行政指导的特征 行政性;多样性;自愿性 (三)行政指导的原则 正当性原则;自愿性原则;必要性原则 (四)行政指导的意义 1、对现行法律不健全、法律手段不完备有补充替代作用; 2、对相对方有关行为的选择有辅导促进作用; 3、对社会矛盾和冲突有协调疏通作用; 4、对可能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有预防抑制作用。 (五)行政指导的救济 行政指导是一种非职权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没有强制力。但行政指导毕竟是通过一个合法的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作出的一种行为,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合法行政主体的信赖而接受行政指导,如果产生了不利后果,行政主体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这句话如何理解?为何要加定语?) 完善的建议: 1、行政主体对错误的行政指导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可以是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等,并且追究错误行政指导行为的法律责任的程序一般应是行政程序先行。(参见:章建生著:《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8页。) 2、不能对行政指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来获得对行政指导所造成损失的补偿。(参见:江必新主编:《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9页。) 二、行政合同行为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权力因素与契约因素的有效结合。 (二)行政合同的特征 行政性;合意性;法定性 (三)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合同主体;合同目的;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救济渠道 (四)分类 混合合同/纯粹合同/假合同 (五)行政合同的原则 公开竞争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公益优先原则 (六)行政合同的实施 1、行政合同订立方式 招标;拍卖;协议。 2、行政合同的基本内容 (1)行政主体的权力和职责。其权力主要有:监督权;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权;制裁权。行政主体的义务有:承诺兑现义务;赔偿义务。 (2)行政相对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权利主要有:获得报酬权;获得赔偿(补偿)权。行政相对方的义务主要有:全面履行义务;接受管理、监督义务。 (七)BOT合同 (八)行政合同的救济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行政合同独立的法律地位没有予以确认,因此,有关行政合同的救济程序也适用了民事诉讼程序。例如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庭收案范围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经济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经济庭受理。 行政合同纠纷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纠纷,其法律救济不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根据我国目前解决行政争议的体制,行政合同纠纷有两种救济途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行政事实行为 (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职权行为。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 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途径应当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但我国目前行政诉讼法的标的只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把行政事实行为排除在外。因此,今后有必要修改现行《行政诉讼法》,以确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救济权。 第十二章 行政程序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程序——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 二、行政程序立法 (一)行政程序法的功能 1、承载宪法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建立普遍适用的正当行政程序制度 2、完善行政权力的规范机制:实体法向程序法的扩展与法院事后监督向相对人事前参与的扩展 3、使公共决策与行政决定获得正当性,为当事人和公众接受 4、部分实现行政法法典化 (二)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现状分析 形式:无统一行政程序法典,单行法律文件多 模式:(行政行为)类型化程序立法 层级:规章多,法规少 三、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效率原则 (二)基本制度 1、听证制度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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