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单元 海林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方式运行规程(试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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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方式运行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林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明确各采购方式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职责,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中心组织实施的项目采购,按照本规程组织实施。 第二章? 采购项目的受理 第三条??财政局下达招标采购计划,由综合部统一接受登记、并负责内部催办。 第四条?综合部及时与采购单位沟通,拟订委托协议。 第五条??委托协议书,经中心领导同意后签订。 第六条 委托协议书签订后,中心成立项目部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协助人。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拟定采购具体方案,经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第一节? 编制招标文件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在采购单位提供能满足编制招标文件条件的技术参数和需求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编写工作。特别重大或特殊紧急的项目,按主任批示办理。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符合财政部18号令第十八条及下列要求: (一)一般使用统一的标准文本和格式。 (二)准确反映采购单位提出的技术参数和需求,但不得指定或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商品,不得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商务与技术条款。 (三)相关技术标准和参数难以确定的,可以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四)招标文件须经采购单位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疑问,由采购部作出答复。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供应商,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由综合部组织发售、登记,并负责核对。 第二节? 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综合部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综合部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 审公告的期限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部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 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中心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招标项目性质,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及地点等。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不少于二十日。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主任(或副主任)签批。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由综合部编号、盖章、留存。 第三节? 投标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将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确定为投标供应商。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对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项目,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拒绝其投标。 第十八条 开标前,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四节? 开标 第十九条 开标活动由采购部和综合部组织,具体事项: (一)综合部负责落实开标场所,布置会场,通知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参加; (二)采购部负责制定开标程序和方案,确定主持人、唱标人、记录员。 (三)综合部负责签收供应商投标文件,审核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等。 ?第二十条 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公证人员对招标进行全程公证,监督员、公证员由综合部负责联络。 第二十一条??开标时,在监督人员(或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 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唱标过程由专人负责价格分的计算及汇总。唱标完毕后,投标单位代表退场,投标结果按招标文件上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查询。 第二十三条??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重新组织招标的,由采购部写出书面材料交综合部或采购人报送财政局重新确定采购方式。 第五节? 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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