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单元:教学仪器设备赔偿处理办法.docxVIP

第四单元:教学仪器设备赔偿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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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赔偿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并加强仪器设备器材的管理工作,维护其完整、安全和有效的作用,避免丢失、损坏,以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器材是国家的财产,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的爱护,要遵守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严肃认真的追查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对于赔偿多少,要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物质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和损坏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除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 凡属仪器设备、器材丢失、损坏的责任事故,使用单位必须立即向归口管理单位报告,迅速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以便及时进行处理,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器材不报者,应加重处罚。第二章 赔偿界限及处理原则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责任事故,致使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应按仪器设备的原价或现价的100--200%赔偿。 1、不遵守规章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器材,造成损坏、丢失,隐瞒不报,经查明属实的。 2、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盗措施,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3、使用人员(包括教师及学生)、实验人员、保管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其后果严重的。 4、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的。 5、将仪器设备器材擅自挪做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6、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未经允许动用仪器设备器材造成损坏的。7、工作不负责任,如指导教师指导不及时或指导错误,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失的。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1、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器材功能的,丢失零配件,本人以实物低偿不影响设备功能的。 2、按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的。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地设法减少损失程度,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造成损坏的。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失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器材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的,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4、由于自然灾害及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情节不严重,损失价值很轻的,可免予检讨。 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器材、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态度恶劣,损失重大,后果严重,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仪器设备、器材丢失、损坏价值的具体计算方法。 1、丢失或损坏不能修复的,按原价或现价计算。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丢失、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4、修复后性能下降的,应按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5、陈旧仪器设备、器材原件应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 第十条 对于电视机、照相机等可用于家里的设备物资,由责任者按原价赔偿或承担全部修理费用。第十一条 一般教学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视其情节按原价的10%-40%赔偿。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器材局部器件丢失或损坏,如能重新修复,使仪器恢复原来性能,可按修理费的10-15%赔偿。 第十三条 较贵重仪器设备、器材损坏造成完全报废者,视其责任原因情节,按原价15-30%赔偿。 第十四条 凡属多人共同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器材的,要根据责任的大小共同分担赔偿。 第十五条 对于借用学院仪器设备、器材使用的教师,在调离、退休时,应当退回学院而没有交回的,按原价赔偿。 第十六条 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的,要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系领导、主管单位和保卫处,由学院组成调查组共同处理。 第十七条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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