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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政府作用以及案例
BOT政府作用以及案例;一、 当代中国BOT中政府在做什么?
1、中国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引入BOT的基本进程
我国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应用B0T项目。中国政府基于(1)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的推动;(2)国家财政能力适应建设目标的需要;(3)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4)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推动;(5)国际资本逐利本性的推动;(6)国内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推动,而引进BOT方式建设基础设施。BOT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将民间资本界定为外资。第二阶段,国内民间资本也开始进入BOT。1994年,泉州市刺桐大桥工程成为中国第一家民营资本参与的BOT项目。2001年12月国家计委发布《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外商可以投资的领域民间投资也可以进入,民间资本以BOT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地位问题得到解决。2002年9月10日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颁布《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这意味着国家开始对具体公共基础设施的民营资本的进入制定政策。
2、中国政府推进BOT的约束条件
我国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基础设施建设对于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但是长期以来,国家财政不能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瓶颈。为此国家不断出台政策以引导BOT的发展。与BOT进程的两个阶段相一致,国家制定的BOT政策框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95年到2001年。这一阶段,中国还没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针对BOT的政策框架的基本思想在于:将BOT看成外商投资的一种形式。第二阶段从2001年至今。随着中国政府逐渐放松对民营资本的歧视性规定,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大大推动了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各级政府纷纷制定政策法规引导民营资本的发展。从这两个阶段的发展来看,民间资本的范围已经从单一外资扩大到了外资和国内民间资本两个投融资主体。BOT政策约束所面临的问题也由此提出:原有的政策框架不能覆盖新增加的BOT实践行为主体。如果政府不能提供一个统一的BOT政策框架,很难激励民间资本投入到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中去。与BOT面临的政策约束相同,当前关于BOT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针对外资的引用,而对于国内民营资本进入BOT尚缺少专门的框架和条款。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种法律缺失和法律本身的不完善、制约了政府与私人之间的伙伴关系的形成、制约了BOT的进一步发展。就目前来看,我国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体制中的角色可以概括为基础设施建设的直接规划者、直接生产者、直接投资者、直接建设者和直接经营者。这种运营体制没有形成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经营效率低下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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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代中国BOT中政府应做什么?——制度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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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中国政府在BOT中应该做什么,缺少一个合理的理论论证和说明,从而无法提供一个指导BOT实践的规范框架。形成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显然是必要的。以奥斯特罗姆(Vincent.Ostrom)为代表的印第安那政治理论与政策分析研究所(Workshop In Political Theory And Policy Analysis)试图将公共物品理论和制度分析结合起来,开创立一套理解复杂制度安排的方法——“制度分析”的方法。制度分析的方法提出了“制度分析与发展的框架”,这一框架概括了物品属性、社群属性、制度性规则之间的关系。不同产品需要不同的制度规则才能有效的提供,是这一框架的基本思想。这一思想使得公共物品的安排和提供获得了操作性的概念框架和实践工具。民营化的大师萨瓦斯(Emanuel. S. Savas)依据这一框架,基于丰富的民营化实践,对民营化的理念、体制、工具等层次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在公共物品理论的基础上区分了服务的提供和服务的安排,并且将物品类型和安排方式进行了一一对应的研究。按照萨瓦斯的观点:基础设施属于可收费的公共物品,BOT作为一种公私合作的形式可以运用到基础设施的提供中去。政府在基础设施的提供当中应该在角色和职能、竞争、管制、风险、招标和融资当中发挥特殊的作用。萨瓦斯的研究是极其详尽并具有启发意义的。但是作者的经验大多来自于美国,考虑到中国模式与美国模式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法制传统、政府体制、行政行为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探索中国BOT中政府的作用显然有理论和实践意义。借鉴这一思路:笔者认为中国政府在BOT中应该做什么的理论框架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BOT作为基础设施生产和运营的一种制度安排,为什么会有活力?第二个层次,BOT当中整个行动主体之间的角色和职责是依据什么界定的,一个合理的BOT框架当中政府的角色和职责是什么?第三个层次,为了完成政府的角色和职责,政府内部管理、政府行政机构和政府行为的制度安排应该是什么?
1、BOT作为基础设施生产和运营的一种制度安排富有活力
BOT作为特许经营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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