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人类食用动物副产品及其制品的卫生规则-义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docVIP

关于非人类食用动物副产品及其制品的卫生规则-义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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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人类食用动物副产品及其制品的卫生规则-义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doc

I (依据欧同体条约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须公开发表的法令) 法规 ? 2009年10月21日通过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第1069/2009号法规 制订了有关不适合人类食用的动物副产品和衍生产品的卫生规则,废止了(EC)第1774/2002号法规(动物副产品法规)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52(4)(b)条的规定, 注意到委员会的提议, 注意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与区域委员会进行商议, 按照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 ? 鉴于: (1)不适合人类食用的动物副产品对公众和动物健康构成潜在风险来源。过去发生的与口蹄疫爆发、牛海绵状脑病(BSE)等传染性海绵状脑病蔓延和饲料中出现的二噁英有关的危机,已经表明不正确地使用某些动物副产品会对公众和动物健康、食品和饲料链的安全以及消费者的信心产生消极的影响。此外,此类危机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更为广泛的负面影响,影响农业和相关工业部门的社会经济状况,降低了消费者对动物源产品的安全性的信心。疾病的爆发还会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不仅仅是尸体处理所造成的问题,而且涉及到生物多样性。 (2)动物副产品主要是在屠宰供人食用的动物过程中,在生产乳制品等动物源产品的过程中,以及在采取疫病控制措施的过程中处理动物尸体时产生的。无论其来源如何,它们都对公众和动物健康以及环境构成潜在的风险。应该通过使用安全的方式处理这些产品,或者在实施严格的条件并将卫生风险降至最低的情况下将这些产品用于其它用途,有效地控制这种风险。 (3)处理所有动物副产品不现实,因为它可以对环境产生不可持续的代价和风险。相反,对所有市民都有利的是,如果卫生风险降到最低,多种动物副产品可以以可持续的方式安全地用于多种用途。事实上,多种动物副产品通常被用于重要的生产部门,如制药、饲料以及皮革行业。 (4)新技术将动物副产品或衍生产品的用途拓展至许多生产部门,特别是能源的生产。但是,这些新技术的使用也可能造成卫生风险,必须将这一风险降至最低。 (5)应在一致而全面的框架内制订关于动物副产品的收集、运输、搬运、处理、转化、加工、储存、投放市场、销售、使用或处理的共同体卫生规则。 (6)这些通用规则应与从动物副产品收集到使用或处理链条上每一阶段由运营商操作所产生的公众和动物健康风险相对应。此规则还应考虑在操作过程中对环境构成的风险。共同体框架应包含关于投放市场的卫生规则,包括适时开展共同体内部动物副产品的贸易和进口。 (7)在(EC)第1774/2002号法规()中,欧洲议会和委员会制订了关于不适合人类食用的动物副产品的卫生规则。在科学建议的基础上,作为2000年1月12日发表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白皮书所规定的措施,该法规引入了一系列旨在保护食品和饲料链安全的规则,补充了关于食品和饲料的共同体立法。这些规则显著提升了保护共同体不受动物副产品风险的影响的水平。 (8)(EC)第1774/2002号法规引入了动物副产品的分类,根据涉及到的风险程度将其分为三类。如果运营商希望在不会对公众或动物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利用动物副产品,特别是当这些产品是由供人食用的材料制成的衍生产品时,就需要保持不同类别的动物副产品单独存放。该法规还引入了不得向养殖动物饲喂高风险材料以及不得向输出动物副产品或衍生产品的动物种类饲喂该材料的原则。根据该原则,只有来自经过兽医检验的动物的材料才可以进入饲料链。此外,它规定了有关加工过程的标准的规则,确保风险的降低。 (9)根据(EC)第1774/2002号法规的第35(2)条,委员会须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一份有关成员国为确保对该法规的遵从性而采取的措施的报告。该报告应酌情附加法律提议。委员会于2005年10月21日提交了该报告,并强调须维护(EC)第1774/2002号法规的原则。此外,它强调了有必要对法规做出修订的领域,特别是有关该规则对制成品的适用性、与其他共同体法律的关系以及某些材料的分类的澄清。2004年和2005年由欧盟食品兽医办公室(FVO)在成员国内执行的一系列事实调查活动的结果支持这些结论。根据食品兽医办公室的调查,有必要加强动物副产品流的可追溯性以及官方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协调性。 (10)由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于2002年取代的科学指导委员会,已经采纳了大量关于动物副产品的意见。这些意见证明了维护(EC)第1774/2002号法规的原则的必要性,特别是在卫生检疫中表现出不适合人类食用的迹象的动物所产生的副产品不得进入饲料链。但是这些动物副产品可以在特定的卫生条件下被回收并用于技术或工业产品的生产。 (11)理事会主席国关于2005年12月通过的2005年10月21日的委员会报告的结论,强调应对(EC)第1774/2002号法规中规定的规则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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