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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及规避博弈-信托受益权转让融资案例

监管及规避博弈:信托受益权转让融资案例摘 要:在有管制的市场经济中,监管与创新始终处于动态博弈过程中,当前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的快速发展正是商业银行规避金融监管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结果。本文对某地矿集团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获取银行资金的过程进行剖析,揭示该业务的实质以及对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的影响,并对其规范发展提出建议和思路。 关键词:信托受益权;金融监管;博弈;宏观调控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04-0032-05 一、引言 在监管政策对信贷资产转让、同业代付相继收紧之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新热点。银信、银证、银保之间的资产管理合作越来越深入,跨机构、跨市场、跨境交易更加频繁,资金在市场间的横向流动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难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数据和信息、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立完善以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管理,应成为应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不断变换的必由之路。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研究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信托法》第48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实践早已存在,如2003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曾在国内以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其快速发展却是因为2010—2012年银行资金的大量介入。银行投资信托受益权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创新,其产生和发展均可以在约束诱导、规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创新理论中得到解释。正如凯恩(E.J.Kane,1984)在其规避管制创新理论中所言,创新和监管的动态博弈过程决定了两者永远无法达到静态均衡状态。 目前国内对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研究方向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信托受益权转让与资产证券化的关系领域。如王劭斐、王彤(2003)认为,信托受益权转让是一种带有过渡性质的金融工具, 既具有一定创新,又与资产证券化有密切联系,并认为2003年华融公司以信托受益权转让处置不良资产,虽然没有特定目的载体(SPV)存在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但无论是从交易的结构,还是采用的信用增级技术来看,该模式与资产证券化是极为接近的。其他关于信托受益权与资产证券化关系的研究多围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受益证券”展开。郑小平、徐文全(2006)通过对《信托法》、《证券法》和《办法》的分析,认为《办法》以“受益证券”代替信托收益权凭证的提法表明信托受益凭证似乎属于证券的一种,但因《办法》未明确有价证券的内涵和《证券法》对“受益证券”不适用,以及《办法》法律层级较低,导致信托受益权凭证的有价证券性质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 上述有关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研究多停留于法律层面,研究对象侧重以银行信贷资产为受托资产的信托受益权流通。本文拟结合特定案例,深入剖析当前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商业银行投资领域的运用,以及银行资金投资信托受益权对我国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的影响,以期对规范当前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有所借鉴。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某商业银行地矿集团融资案例 (一)业务流程 某地矿集团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简称A银行)的授信客户,2012年12月向该行申请28亿元人民币贷款用于投资和开采煤矿资源。该企业为省国资委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较强,属于A银行的高端客户,A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对该笔信贷投放存在种种顾虑,一是A银行贷款总量不足300亿元,28亿元的信贷投放将会触及银监会关于最大单一客户贷款比例不超过10%的监管红线;二是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A银行要稳固客户资源和追求资金收益,就必须绕过上述制约。A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由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银行(简称B银行)在出资方和融资方之间搭建融资通道。该交易主要涉及A银行、B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和地矿集团五个主体,在提前对交易具体内容、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五方进行下列交易: 1. 签约券商资产管理。B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约定对该计划投资28亿元,并要求券商根据B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 2. 成立信托计划。券商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的管理人,按照B银行的指令与信托公司签订《××国投·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给信托公司28亿元资金。信托合同生效后,信托公司与地质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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