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贵州工商广告服务公司遵义分公司和遵义市红花岗区城市管理局拆除广告设施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案
贵州工商广告服务公司遵义分公司与遵义市红花岗区城市管理局拆除广告设施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案
时间:2001-12-23??当事人: 徐浩然、刘国伟 ??法官: ??文号:(2001)黔高行终字第39号
贵 州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行 政 判 决 书
(2001)黔高行终字第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工商广告服务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碧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伟,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区政府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浩然,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枢,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河,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工商广告服务公司遵义分公司(以下简称工商广告公司)因遵义市红花岗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市管理局)拆除广告设施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一案,不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遵市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根据原告的举证,并经质证认定,1996年,工商广告公司经遵义市红花岗区工商、规划、园林、路灯管理所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路两边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花台内设置灯箱广告。工商广告公司先后与孔府宴集团贸易公司和遵义卷烟销售公司签订三年广告合约,广告费分别为每年88.2万元和129.36万元。从1997年4月7日起工商广告公司经审批正式发布广告。1998年1月21日,为了缓解中华路车流量大,交通不畅的矛盾,遵义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拆除中华南路两边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花台,修建机动车道中心隔离花台。具体工作由原红花岗区公用事业局(以下简称公用事业局)负责。公用事业局遂与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承包中华路绿化带改造,中华南路人行道加宽50厘米的工程。1998年4月1日起,市政工程公司的人员开始陆续拆除原有的绿化带,以及设置于绿化带内的工商广告公司的灯箱广告设施。造成原告部分灯箱广告、灯杆、灯管和维布毁损(经原审法院委托遵义市价格鉴证中心鉴定,毁损财物价值6236元)。同日,原告到公用事业局询问灯箱被拆一事并索要手续时,公用事业局出具了“通知”。此后,工商广告公司与公用事业局曾就损失补偿进行协商但未达成协议。同年7月3日,遵义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将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口至火车站路段的灯杆广告经营权(五年期)无偿提供给工商广告公司使用,以弥补工商广告公司因改造中华路而拆除广告设施所造成的损失,该方案因原告不同意未实施。 原审判决认为,公用事业局依法享有改造中华路的职权。但在具体实施改造中华路的工程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拆除中华路上工商广告公司广告设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改造中华路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改善了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心城区的交通状况,为避免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确认公用事业局拆除原告广告设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工商广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违法拆除上诉人灯箱广告设施的具体行为,侵犯了上诉人广告经营权、广告设置权和财产所有权,二审只认定拆除行为违法,未认定侵权损害行为违法侵权不当,要求二审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城市管理局则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进行答辩,要求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公用事业局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有:遵义市政府(1998)08号专题会议纪要、红花岗区计划局(1999)31号批复、1999年4月1日公用事业局发给工商广告公司的通知,证明被告拆除原告的灯箱广告,是经市政府决定的,并告之了原告;遵义市政府(1998)43号专题会议纪要、1999年1月工商广告公司起草的广告设施毁损补偿合同、1999年1月公用事业局起草的补偿协议,证明被告曾与原告就广告设施被损毁商定过补偿协议。 工商广告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主要有:证明广告设施拆除的4张照片;工商广告公司办理工商、规划、用电、绿化等手续及费用凭证,证明原告合法取得了广告设置权;1998年4月6日遵义晚报刊登公用事业局拍卖中华路两侧广告的通知、1998年4月公用事业局与交通银行、惠通公司的广告发布使用协议,证明被告拆除原告灯箱广告后将该地段广告设置权拍卖的事实;1996年10月、1997年11月工商广告公司与孔府宴集团、遵义卷烟销售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1997年5月孔府宴集团的电报等,证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