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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财产分配问题相关法律依据

农村集体财产分配问题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2009-8-12 9:30 来源:法律教育网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的规定。   ●立法背景   农民集体所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是以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为基础,其以土地为中心的主要生产资料为集体内的农民集体所有。无论是采用统或是分的经营方式,其生产资料都是由成员即劳动者直接占有和使用,经营目的也是直接为了全体成员的利益,经营成果也是为全体成员所享有。现实中.往往发生少数村干部擅自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大事的情况.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为了维护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条明确规定了农民集体财产的归属以及涉及须经集体成员决定的重大事项。   ●条文解读 一、关于集体财产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特征就是集体财产集体所有、集体事务集体管理、集体利益集体分享。只有本集体的成员才能享有这些权利。农村集体成员有两个特征:一是平等性,即不分加入集体时间长短,不分出生先后.不分贡献大小,不分有无财产投入等等.其成员资格都一律平等。二是地域性和身份性。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一般来说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此外.也有的成员是通过婚姻、收养关系或者移民迁入本集体而取得成员资格。农民只能在一个集体内享有成员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权利。   二、重大事项须依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集体所有的特征就要求了民主管理集体事务,涉及集体成员重大利益的下列事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首先,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再由该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然后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承包方案。承包方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原则上,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如果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按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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