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入热点问题财税处理差异(2014年1天印刷)幻灯片.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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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入热点问题财税处理差异(2014年1天印刷)幻灯片

企业收入确认热点问题 财税处理差异与协调 讲课提纲 一、视同销售 二、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返利、进场费、回扣 三、政府补助收入 四、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 五、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视同销售税会差异产生原因  “视同销售”是税法的一项特殊规定,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在处置资产(产品、商品、不动产、无形资产等)或提供劳务时,不能同时满足确认“销售”成立的五项条件,按照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不作为“销售”处理。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处置该项资产或提供劳务的业务应确认为“销售”,并应计算缴纳各项税款。因此,税法将此类业务称为“视同销售”。可见“视同销售”是由于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法的差异产生的。   目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均制定了“视同销售”方面的规定。由于各税种的规定存在差异,故纳税人容易发生错误履行纳税义务的问题。 一、视同销售的会计规定 2006年度《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三十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一、视同销售的会计规定 2006年度《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视同销售的增值税管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视同销售的增值税管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税会差异:会计准则与增值税的比较 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八项视同销售行为中,会计上已经确认收入的是: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 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销货成本与销售收入配比的原则结转销货成本。 税会差异:会计准则与增值税的比较 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的有(即会计认为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发生上述行为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税会差异:会计制度与增值税的比较  在企业会计制度下,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对于将:(四)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七)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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