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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律 刍议国际金融法的名称和体系 何 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摘 要]国际金融法的名称和体系反映了国际金融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所研究的主要内容。对此,学术 界应尽可能求同存异,形成统一的认识,以促进国际金融法学的发展。 [关键词]国际金融法 名称 体系 [中图分类号]D912. 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 2803 (2006) 02 - 0073 - 03   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化进一 步展开,国际经济和金融环境日趋复杂,国家间的 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表现为国际金融关系,新的 跨国金融法律问题不断涌现。这些都极大地推动 了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开拓了国际金融法研究的 视野。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专注于国际 金融法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从总体上 看,笔者认为,在我国,国际金融法的研究仍处于 起步阶段,国际金融法学还只是一个幼稚的、新兴 的学科,一个显著标志就是其基础理论研究薄弱 甚至阙如。众所周知,有关调整对象、渊源体系、 基本原则、社会功能等理论问题的阐释和梳理,对 于一个学科的正确定位和发展走向具有重要意 义。而目前国际金融法基础理论问题的少人问 津,对于国际金融法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显然十分 不利,与国际金融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生活中的重 要地位亦很不相称。鉴于此,笔者拟在这一领域 做一点尝试。本文选取国际金融法的名称和体系 这两个最基本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籍此对国际 金融法的应有内容加以讨论,以促进国内学术界 对这一问题的共识。 一、国际金融法及近似名称辨析 在学习国际金融法时,学生经常因教材或著 作的不同命名而产生疑惑。如有的冠以“国际货 币法”,有的冠以“国际金融法”,有的则冠以“国 际货币金融法”,还有的冠以“国际融资法”。它 们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呢? 笔者认为有必要予以澄 清。 考察现有的国际金融法教材和著述,我国学 术界对于国际金融法所包含的制度范围和由此建 立的学科体系,大体持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看法。 广义说认为,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所说的国际金融关系泛指 人们在一切与货币和银行信用有关的跨国金融活 动中所结成的关系。广义说认为,国际货币制度 是国际金融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包含于国 际金融法的制度框架内。理由是国际货币制度是 其他国际金融法制度的基础和先导,对其他国际 金融法制度起决定性作用。要深入研究国际金融 法律规范,必须首先对国际货币法律规范有所了 解。有学者将国际金融法分为国际货币金融法、 国际贸易金融法和国际投资金融法三部分, [ 1 ]则 更为清晰地揭示出国际金融法与国际货币法之间 的总分关系。可见,广义上的“国际金融法”与 “国际货币金融法”虽然在名称上不尽相同,但内 容却是一致的,都包含了国际货币制度和其他国 际金融法制度,只是“国际货币金融法”在称谓上 更加突出了国际货币制度的重要地位。 狭义说认为,国际金融法是与国际货币法平 行的法律部门,与国际货币法同为“国际货币金 2006年4月(第2期)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73· [收稿日期]2006 - 01 - 21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5年重大研究项目“21世纪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创新与发展 研究”的研究成果(05JJD820005) 。 [作者简介]何焰(1970—) ,女,上海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长期从事国际经济法的教 学和研究。 ?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融法”的组成部分。国际金融法规范和调整自然 人、法人之间跨国金融交易关系,属于私法范畴。 而国际货币法规范和调整国家之间的货币关系, 包括国际货币合作、国际汇兑、国际储备、国家货 币管制等关系,以及国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 关系。国际货币法以国家为法律主体,具有鲜明 的公法性,属于宏观国际经济调控法。[ 2 ]笔者认 为,从严格意义上说,国际货币法与国际金融法虽 然确有不同的特点,但以主体或法的性质为标准 将两者分离为两个阵营,在理论上难免牵强、有失 妥当。如果以主体为标准作这样的分割,则国家 或国际组织参与的国际金融活动就只能被纳入国 际货币法的范畴。但我们发现,事实上国家、国际 组织也常常以与自然人、法人平等的身份参与跨 国金融交易,如向私人提供跨国贷款或在国际金 融市场上发行金融债券,显然,由此形成的跨国金 融关系应该受私法性的国际金融法调整。而依据 狭义说,这类跨国金融关系似乎无法可依。如果 以法的性质为标准,将国际金融法视为纯粹的私 法,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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