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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备案管理太保寿险湖北分公司恒泰经纪武汉分公司创新试点项目
附件湖北保险业创新试点项目申报表
创新试点项目名称 公司名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具体承办机 构 试点区域 试点期限 2年 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涉及主要政府部门及相关政策支持 主要涉及到的政府部门有:
。
相关政策支持:
》(国办发〔2008〕119 创新项目主要内容 对。 监管部门备案意见 申报单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时间:200年月日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凡年满3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二)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一)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予以补偿。
(二)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进行门(急)诊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天止。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责任(可选)
(一)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以及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
(二)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的最高天数为180天,一次或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投保时双方应约定从下述两种责任范围中选择一种,保险人依约定计收保险费:
(一)校园内责任: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于校园内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承担保险责任。
(二)完全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不以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过程中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害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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