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冤假错案防范建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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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冤假错案防范建议

论刑事冤假错案防范建议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逐步发展,信息渠道日益丰富,很多冤假错案渐渐浮出水面,频频被媒体曝光,令司法工作者和社会大众先是一惊,后是一疑。惊的是这些案件竟然办的如此草率荒唐,伤害无辜生命;疑的是这些冤狱是如何炼成的?冤假错案造成的危害巨大、影响恶劣,从证据运用角度出发来探究防范冤假错案的有效机制乃重要命题。   关键词:冤假错案;危害;证据运用;防范建议   一、冤假错案的危害巨大   (一)有违“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被冤者一生尽毁   内蒙古强奸一案错判后,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结束了年轻的生命,其父母也是失去了唯一的孩子,悲痛之情可想而知。如果不是真凶出现,呼格吉勒图的冤情不知还要尘封多久。佘祥林、赵作海等人虽然没有被执行死刑,但是长达十余年的牢狱之灾对于正值壮年的人来说,其毁灭性程度亦是极深。妻离子散、骨肉分离,被冤者遭受了精神与肉体的双重打击。这些已经平反的冤案得到昭雪,那么还有多少冤假错案是尚未被发现的呢?那些被冤者已经或者正在遭受着肉体的折磨、精神的压抑,令人想起不战而栗。   (二)有违“法律维护公平正义”宗旨,司法公信力大幅减弱   据不完全数据统计,目前网络上已经曝光的冤假错案共二十余起。一件件的冤案、错案就像一颗颗定时炸弹不定时地出现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上,刺激公众的神经。可是,在普通民众的眼里,当他们知道冤假错案的时候,第一反应就是法院判错了!当冤假错案被证实以后,法院便会被推到风口浪尖,接受公众的指责。这样一来,司法系统的权威和公信力会大幅度降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宗旨在公众心里也会大打折扣。   (三)有违“和谐社会”理念,不稳定因素逐渐滋生   冤假错案一旦发生,被冤者以及被冤者的家属为了鸣冤,便会不断申诉、上访。因为他们对法律已经产生了偏见,不相信法律能够给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只能寻求其他路径证明自己的清白。上访本身对于法院、国家来说就是有失颜面的事情,而有些上访者会煽风点火,到处宣扬,甚至拉帮结派,在网络等媒体上发表一些“民意”,这样便会引发诸多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的安宁。另外,冤假错案一般不会因为申诉、上访就会翻案,一些公权力机关为了维护自身形象,甚至会对申诉、上访者进行打压,这样恶性循环,不利于和谐社会的良好发展。[1]   二、规范证据运用,防范冤假错案   (一)取证方式科学合理,坚决严禁非法取证   纵观所有的冤假错案,无一例外地存在着非法取证,尤其是刑讯逼供。其中最为严重的吴鹤生案中,被告人遭受了71次刑讯逼供,最终司法机关仅凭其中一次有罪供认就将其定罪。刑讯逼供危害之深不言而喻,其严重践踏人权,使得司法公信力大大减弱,更是冤假错案形成的重要因素。   为何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刑讯逼供,笔者认为是观念指导实践。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都是以“重实体、轻程序”的为主导,为了达到追究犯罪的目的,不考虑手段是否合法、合理。在此诉讼观念影响下,传统证据理论强调的是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而忽略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能力。这样就导致侦查阶段,一些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不择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但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首次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基本原则一章,而且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都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观念在不断发展和转变。在新的诉讼观念指引下,刑事诉讼不仅要重视实体公正,也要重视程序公正,不仅要打击犯罪,也要注重保障人权。   (二)“口供至上”转为“物证为王”   从已平反的冤假错案中均可以看出,被冤者最终几乎都是以口供被定罪。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因片面依赖口供忽视实物证据而导致的刑事错案。   首先要正确对待口供问题。口供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但是过于轻信口供、依赖口供,用刑讯逼供获取口供则极其容易造成冤假错案。[2]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也强调:“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在观念上,我们要全面认识口供。口供是具有双面性的,既有认定案情的独特价值,又有滋生冤案、错案的危险后果。在实践中,要防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非法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   其次要重视物证的运用。口供等言词证据主观性强,有些被告人、证人记忆模糊,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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