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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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

论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   摘 要: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是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交叉而成的复杂现象。这就使得共同犯罪的中止在认定上难度更大,更具有复杂性。犯罪过程的阶段性特征,要求在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共同犯罪成立中止的条件存在巨大差异。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构成   在独立单一的犯罪过程中,认定什么是犯罪中止,总体上是明确的,对于其认定条件学界也没有争议。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的犯罪中止,较之于单独犯的犯罪中止,在认定上更为复杂。在实践中关于共同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中的认定有较大争议,而且法律对共同犯罪中止问题以及其罪责刑并无明确规定。   一、共同犯罪中止问题的提出   (一)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即通常所说的能达目的而不欲。对于犯罪中止,实践中有单个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中止两种。   (二)共同犯罪中止和单个犯罪中止的比较   实践中犯罪中止分为共同犯罪中和一般犯罪中止。虽然两种类型都符合犯罪中止的特点,但是共同犯罪中止与一般犯罪中止却不可同日而语。   1.共同犯罪中止和单个犯罪中止的比较   就单个犯罪的来说,犯罪过程中犯罪中止的认定比较容易,行为人在自己主观上认为犯罪还可以继续实施的情况下,及时并有效的放弃了犯罪,满足一般认为犯罪中止认定所需的及时性、自动性、有效性三个条件即可成立犯罪中止。单个犯罪中,行为人只需要在其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或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就能够成立犯罪中止,而在共同犯罪中,各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每个行为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发生都具有一定意义的因果关系,这就使得共同犯罪中的各个行为人既要负责自己的犯罪行为,又要负责犯罪集体的的犯罪行为。对于共同犯罪,实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因此,在认定犯罪集团中的某一部分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时,就必须将其行为置于共同犯罪行为中来看,行为人中止犯罪的行为是在停止本人犯罪行为的同时又阻止了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说是有效地防止了其犯罪整体的犯罪行为的犯罪结果的发生。若实行犯在实行过程中只是消极地停止了犯罪行为,却并没有积极有效地阻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者是在实行完毕犯罪行为之后犯罪结果之前,采取了阻止结果发生的行动却未能发挥作用,那么行为人虽然有自动停止的行为但是却不足以成立犯罪中止,只能视结果的发生与否而定,构成既遂或者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二、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一)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几种学说   在我国刑法理论学界中,关于共同犯罪中止有以下几种主要点:   1.整体完成形态论。这种学说认为,各共同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时一个整体则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必须根据整个共同犯罪最后达到完成状态与否的情况来认定个别共犯人中止犯罪的意图。共犯人中止犯罪,必须既停止自己犯罪行为,又停止其他共犯人停止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阻止犯罪后果的产生。   2.个别中止论。共同犯罪行为虽然是一个整体,但实际上是由各部分独立犯罪行为组合而成的。部分共犯人自动停止自己所实施的那个部分犯罪,就部分犯罪脱离了整体犯罪,同其他共犯人的行为的关联也不复存在。因此,其行为就应认定为犯罪中止。也即,部分共犯人只要停止自己的行为就成立犯罪中止。   3.非主犯能力论。认为主犯之外的共同犯罪人难以分清其在犯罪中的主从作用时,共犯中止的有效性的标准就要看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如若行为人已经努力阻止了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却因自己的能力限制而难以达到阻止效果的,仍然是可以认定成立犯罪中止的。   4.阻止先前行为被利用论。在这种学说中判断部分共犯是否成立中止的标准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并积极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人利用自己的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是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以上观点都有待商榷。   第一种观点认识到了共同犯罪是整体性与共同性交叉的特性,但忽略了共同犯罪中各共犯犯人的不同作用与地位及其独立性与个别性,以偏概全,对于共犯中止的要求过高,在这种观点下很难成立共犯中止,不利于减少犯罪。   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截然相反,但又走入了令一个极端,它侧重与共犯人的个别性与独立性,但由于过于偏向个别性又忽视了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各共犯人的行为之间都存在莫大的关联性,对共犯中止的要求过低。   第三种观点认识到了共同犯罪中共犯人有不同的地位与作用,应根据其地位与作用来分析,但是它对于各共犯人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并不具体,而且“能力的范围”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并且难以界定,认定共同犯罪中止所需要的条件应当是客观的具体的。   第四种观点展示了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的联系,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但是对于“先前行为”的内涵还无清晰的概念,“先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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