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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秦故实观法律制度意义
论先秦故实观法律制度意义 [摘要]发端于先秦时期的故实观是用前人成例来警示、束缚君主和统治者的行为,使其不能随心所欲地为自己任意立法,可见其具有正面的法律制度意义,能对限制君权起到一定作用。后世故实观逐渐式微,在秦朝,故实观所隐含的经验理性主义和先王所制定或尊崇的礼法权威,被皇帝的意志所取代,君主取得了完全的“立法者”的身份,君主专制权力不再受限制。此后,故实观即使仍有恢复和遗存,但只是君主专制统治的点缀或者潜在而微弱的限制观念。中国先秦时期的故实观虽与英国的遵循先例原则在理念、产生机制等诸多方面是相似的,但故实观在近代中国没有发展成像英国那样的现代法律制度和社会观念,其中的原因,需要我们去认真地研究。 [关键词]故实观;遵循先例;经验理性主义 先秦时期是中华文化的奠基时期,中国文化中的很多观念都发端于此时。此间,有一种很重要的观念,即遵循故实的观念(可简称为故实观),却久被忽略。目前,关于故实观(包括先秦时期的故实观)的研究,在学术界基本上无人涉及,只有少数文章在论述其他问题时,间接而零星地提到了先秦时期的故实问题,但这些文章也多是探讨所涉及具体故实本身的思想内容,如《〈韩非子〉称引故实研究》[1]对《韩非子》文中所引用故实的思想内容和文学价值进行了专题研究。故实观作为一个史学命题或者学术命题,至今无人研究其独立存在的学术意义。本文拟由源至流,通过挖掘先秦故实观的文字出处,并用中西比较的方法,探讨其法律制度意义。 一、先秦故实观及其对君权的限制意义 所谓故实,即前代已为而今日可以效法的成例,其理念在记载西周和春秋史事的古籍《国语》中多有直接例证[2](P147、268): 哀姜至,公使大夫、宗妇觌用币。宗人夏父展曰:“非故也。”公曰:“君作故。”对曰:“君作而顺则故之,逆则亦书其逆也。臣从有司,惧逆之书于後也,故不敢不告。夫妇贽不过枣、栗,以告虔也。男则玉、帛、禽、鸟,以章物也。今妇执币,是男女无别也。男女之别,国之大节也,不可无也。”公弗听。 十七年冬,公使太子伐东山。里克谏曰:“臣闻皋落氏将战,君其释申生也!”公曰:“行也。”里克对曰:“非故也。君行,太子居,以监国也;君行,太子从,以抚军也。今君居,太子行,未有此也。”公曰:“非子之所知也。寡人闻之,立太子之道三:身钧以年,年同以爱,爱疑决之以卜、筮。子无谋吾父子之间,吾以此观之。”公不说。 对上引两处“非故”之“故”,韦昭均解释为“故事也”[2](P147、268),即“以往之事”。据语境,其应准确地释为“可效仿的成例、历史范例、惯例”,亦即“故实”之意。更重要的是,“非故”和“作故”的用法说明了“故”在这种意义上的用法已经固定成为其词义,这表明“故”的这种用法已经为时人所熟知、常用。 《国语》中还有一例[2](P144-147): 庄公如齐观社。曹刿谏曰:“不可。夫处,所以正民也。是故先王制诸侯,使五年四王、一相朝。终则讲于会,以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训上下之则,制采用之节,其间无由荒怠。夫齐弃太公之法而观民于社,君为是举而往之,非故业也,何以训民?土发而社,助时也。收捃而蒸,纳要也。今齐社而往观旅,非先王之训也。天子祀上帝,诸侯会之受命焉。诸侯祀先王、先公,卿大夫佐之受事焉。臣不闻诸侯相会祀也,祀又不法。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嗣何观?”公不听,遂如齐。 上述这段文字与上举两段文字在历史情境和记述内容上均相似,都意在劝阻君主应循成例而勿妄为。值得注意的是,“庄公如齐观社”一段中还出现了“非故业”三字,这一“业”字恰可用来解释上文“非故”的特殊所指――“以往之业”。另外,本段文字中的“非先王之训也”一句,尤其适合作为“故业”的同义词来理解。二者虽在词义所指上存在细微差别,但从“可效仿”及“前代”这两重意义上看,则是相通的。最后,下文还有“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嗣何观”一句,正可说明当前君主所为能否“作故”的标准:若合“法”,则可为“故业”或者“故”;反之则否。 《国语》中还有一例直接使用了“故实”一词[2](P23): 宣王欲得国子之能导训诸侯者,樊穆仲曰:“鲁侯孝。”王曰:“何以知之?”对曰:“肃恭明神而敬事老;赋事行刑,必问于遗训而咨于故实,不干所问,不犯所咨。”王曰:“然则能训治其民矣。”乃命鲁孝公于夷宫。 “故实”是在“故”外加上了一字而成。[3](P46)关于“故实”,韦昭注曰:“咨,谋也。故实,故事之是者。”《国语集解》引段玉裁的解释说:“实,当作寔,寔,是也。故韦云故事之是者。”[2](P23)所谓“故事之是者”,即“以往成例中之正确者”,既然强调其正确,即暗含可效仿之意。况且这里的“问于遗训”和“咨于故实”并举,更说明二者意义上相通。 由上可见,在《国语》中,“故”或者“故实”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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