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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我国宪法学基本范畴非国家公权力

论作为我国宪法学基本范畴非国家公权力  论作为我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非国家公权力   一、问题之提出  现代宪法学理论建立在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这对基本范畴之上,可称为“二元框架宪法学”理论。“二元框架宪法学”不仅是西方国家宪法学理论的基本范式,也日渐成为我国宪法学研究的普遍共识。我国宪法学研究,无论是韩大元教授为代表的宪法解释学,还是林来梵教授为代表的规范宪法学,抑或是张千帆教授为代表的判例宪法学,尽管其研究方法和具体观点不同,但其理论体系都基本沿袭了“二元框架宪法学”范式。与以往沿袭前苏联的意识形态宪法学相比,“二元框架宪法学”不再沉浸在意识形态的话语中去赞美本国宪法如何优越,而是从宪法文本和宪法规范的内部阐释宪法,摆脱了宪法学的“幼稚”,使宪法学回归了其作为法学的真面目。然而,“二元框架宪法学”毕竟是西方国家宪政实践的产物,用其分析西方国家的宪法实践自然恰如其分,当用其分析中国宪法问题特别是转型期中国的宪法问题时,难免会陷入窘境。例如,在“二元框架宪法学”理论中,国家机关被认为是惟一的公权力主体,控制权力即是要控制国家权力。但是,从我国的宪法文本和社会现实考察,国家机关显然并非惟一的公权力主体。甚至不是最根本的公权力主体,一些非国家机关组织诸如政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也在享有和行使着公权力。受“二元框架宪法学”理论范式制约,这些非国家公权力现象并未引起主流宪法学的关注,作为非国家公权力规范主要栖身之所的宪法序言也被有意无意地回避或者淡化处理,宪法规范被改造成了规范宪法,宪法的真实被遮蔽了。  或许正是看到主流宪法学的失真性问题,近年来兴起的政治宪法学和宪法社会学反其道而行之,将主流宪法学忽视或淡化处理的宪法序言看成我国宪法最核心的部分,大谈特谈之;一改主流宪法学公民权利一国家权力二元框架理论范式,将政党作为一个公权力主体,探讨政党与人民、政党与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提出了公民权利一政党公权力一国家公权利的三元框架分析宪法理论。尽管政治宪法学和宪法社会学的论证逻辑值得商榷,但它们批评主流宪法学回避中国现实是基本上能够成立的。它们提醒中国宪法学界,规范宪法的理想既不能代替、更不能改变宪法规范的现实;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描绘出规范宪法的理想图景固然重要,但揭示宪法规范的真实也不可或缺,宪法真实作为一个宪法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以为,中国当前迫切需要一种既不丧失规范宪法立场而又能揭示中国宪法真实,并在规范主义立场上提出中国宪政转型路径的转型宪法学理论。要做到这一点,“二元框架宪法学”似乎难以完全胜任,事实和价值混沌不分的公民权利一政党公权力一国家公权力“三元框架宪法学”更无法达成这一目的。因此,必须从我国宪法的文本和社会现实出发,引入非国家公权力这一基本范畴,遵循事实和价值严格分离的二元方法论,在公民权利一非国家公权力一国家公权力三元范畴的基础上建构我国的宪法学理论体系。  二、非国家公权力作为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含义  (一)什么是非国家公权力  非国家公权力是一个和国家公权力相对的概念。国家公权力,简称国家权力,是指由国家机关享有和行使的权力。我国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概括地规定了国家机关类型及其所享有的公权力。从宪法文义解释的角度看,凡是没有纳入宪法“国家机构”一章的组织都不能称为国家机关。其所享有的公权力也不能称之为国家公权力。当然,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也享有和行使公权力。因此,我们把不属于我国宪法“国家机构”一章规定的国家机关系列组织享有和行使的公权力,称为非国家公权力。它主要有以下特征:  首先,非国家公权力的主体是非国家机关组织,即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目前,我国的非国家公权力主体有三类:政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政党包括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指参加政治协商会议以及纳入国务院编制管理的社会性团体组织,包括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文联、作家协会、法学会、残联等:社会团体指依法成立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社会性组织,包括律师协会等职业性团体,经济领域中的各类行业性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论文代写  其次,非国家机关组织可以分为两大类:真正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和不真正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前者是指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不属于国家机关,纯粹来源于社会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组织属于此类:后者是指在形式上不属于国家机关,但实质上具有国家机关地位的非国家机关组织,政党、人民团体属于这一类。政党和人民团体尽管形式上不属于国家机关,但它们却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和行使公权力,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国家财政支付,纳入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实质上具有国家机关的身份。  再次,非国家公权力是公权力的一种形式,包括准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公权力。一般认为,公权力分为国家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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