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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世纪德意志及英格兰对罗马法继受

论中世纪德意志及英格兰对罗马法继受  摘要:罗马法复兴后,西欧诸国对罗马法进行了继受,但各国对罗马法的继受方式和继受程度各异,这在中世纪的德意志与英格兰表现得非常明显。德意志可谓借鉴和继受罗马法的成功典范,而罗马法在英格兰则遭到了排斥,个中原因值得探究。  关键词:罗马法;复兴;继受;德意志;英格兰  中图分类号:D90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113-02  作者简介:刘玄龙(1988-),男,汉族,湖南攸县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耶林在其名著《罗马法的精神》中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武力,第二次是宗教,第三次则是凭借法律”①,而唯有法律的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罗马被称为商品经济时代最发达的法律,复兴后的罗马法才在欧洲获得了继受,因而有必要以“罗马法复兴”为时代背景对罗马法在欧洲典型国家的继受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一、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  随着西欧商品经济的发展,日耳曼的“蛮族法典”无法适应社会的需求,以11中叶的意大利比萨城发现优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为契机,沉寂的罗马法获得复兴。所谓“罗马法复兴”,乃指发端于意大利各大学中对于优帝法律积极扩大的研究风气,尔后传播于西欧大陆各国乃至英国各重要大学中之情形②,其大体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注释法学派”阶段(约1100-1250年)  注释法学派创始人是伊尔内留斯,其门徒有著名的“四博士”,布尔加尔、马丁、雅各布和胡果,随后的阿佐和阿库修斯则对《国法大全》进行大规模的注释,将注释法学派定型化。③注释法学派对《国法大全》中的字,词,句等进行严格注释和整理,使遗失的罗马法律获得重整。  (二)“评论法学派”阶段(约1250-1500年)  随着西欧社会的发展,大量学术性的罗马法研究工作需要进入实践层面,评论法学派应运而生,创始人为奇诺,奇诺的学生巴尔多鲁是该派的集大成者。评论法学派将罗马法解决问题的经验主义方法运用于当时的法律实践,对具体法律条文评论,并从中抽象出那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从而使得个案化和体系混乱的罗马法适应欧洲社会。  (三)“人文主义法学派”阶段(约1500-1600年)  在文艺复兴和新教改革带来的人文主义社会思潮影响下,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创始人为意大利的阿尔恰托。他们对罗马法的贡献是:对前期法学派进行批判,将罗马法从中世纪注释和评论中分解出来④;将古典罗马法抽象化,系统化并简化为适应时代世界观的原则,再用该原则演绎出具体规范。经过以上三个阶段的发展,罗马法得以复兴,复兴后的罗马法在德意志和英格兰的继受情况如下:  二、德意志对罗马法的继受  (一)德意志与罗马法的早期接触  德意志很早就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如公元508年,东哥特国王狄奥多西制定了《狄奥多西告谕》,其中很多内容来自罗马皇帝的敕令及保罗的著作,采用了罗马法的许多术语,形式及判例。⑤德意志15世纪才开始继受罗马法,然而继受程度却比欧洲其他国家都充分。  (二)“帝国永续理论”的影响  德意志12世纪出现的“帝国永续的理论”,该理论认为既然神圣罗马帝国(德意志)是罗马帝国的延续,那么罗马则理所当然是罗马帝国的法律,具有毋庸置疑的效力。⑥在德意志,无论教皇的敕令或是注释法学的理论,均承认凡是在罗马加冕为德意志皇帝的国王,并承认其为罗马帝国的合法继承人。德意志皇帝把自己颁布的敕令附加在罗马法大全上而适用,而且在帝国的名称,法律形式和文书均用罗马体裁。这一理论对罗马法在德意志的继受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三)德意志继受罗马法的主要途径  德意志对罗马法继受的途径有:海德堡等部分德意志大学开设了罗马法课程,开展大学法学教育,从而产生了大批罗马法专家;1495年,德意志最高法院确认罗马法为重要的法律渊源⑦,陪审法院中不谙罗马法及法律知识的陪审员无法胜任变化后的审判工作,而这种工作又非常适合受过完整罗马法教育的人担任,罗马法专家通过参与法院的审判工作,推动了罗马法在德意志的继受与发展。  三、英格兰对罗马法的继受  (一)诺曼征服与中央集权制的建立  1066年,诺曼征服后,威廉将欧洲大陆的“封臣制”带入英格兰,即所谓“封臣的封臣也是国王的封臣”,封臣必须向国王宣誓效忠并履行特定的封建劳役或者支付金钱;同时,进行的中央集权制改革。密尔松说,“普通法是在英格兰被诺曼人征服后的几个世纪里,英格兰政府逐渐走向中央集权和特殊化的进程中,行政权力全国胜利的一种副产品。”⑧诺曼王朝的这些改革,为普通法在英格兰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二)亨利二世改革与普通法的形成  12世纪,国王亨利二世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1)统一国家司法机构,确立了皇家所直辖的司法权的地位和权威,成为后来英国判例具有强制性约束力,进而形成以此作为渊源的普通法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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