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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户外运动侵权法律风险及免责问题探究:兼谈对中国借鉴
美国户外运动侵权法律风险及免责问题探究:兼谈对中国借鉴 编辑。 【摘要】户外运动自身某种程度的探险性会增加其固有的风险,在出现人身伤亡的情况下,需要从 法律 角度对有关风险进行考量和规制。美国有关州的立法和法院判决提供了很好的参照作用,风险自负几乎成为美国法院判决的主要标准,而对于有关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有关部门在处理户外侵权案件时可以适当借鉴美国的风险自负理论,在某些情况下承认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 【 英文 摘要】The adventure of outdoor sports increases its inherent risks, and how to regulate these risks becomes the first question for organizers and participants. Some states in the U. S. have established outdoor sports statutes, the courts also made some decisions about this question . Although the assumption of risks has became the main standards for outdoor sports tort, the exculpatory clauses in every contract should be analyzed case by case. 【关键词】户外运动;侵权;风险自负;免责条款 【英文关键词】Outdoor Sports, Tort, Assumption of Risks, Exculpatory Clauses 【正文】 随着社会的 发展 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一些集户外探险、 旅游 、健身为一体的 体育 运动开始成为欧美部分社会时尚人士的一种生活理念和追求,如汽车拉力赛、摩托车赛、单板轮滑、滑雪、登山、自行车攀爬等。尽管某些户外运动项目已经被国际奥委会正式承认为比赛项目,但是更多的项目则是由公司性质的户外体育运动组织者以商业化的方式进行运作管理。由于户外体育运动的高风险性以及相关当事人专业知识的欠缺,使得一些户外运动爱好者在从事户外体育运动的过程中遭受了伤亡,到底哪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尤其是,需要从法律上对这些兼具休闲和极限性质的户外体育运动进行规制。作为户外运动较为流行和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有关州的立法和法院判决对其中的风险自负和免责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规定和探讨,因此需要加以研究。另外,考虑到 中国 户外运动的蓬勃发展,也需要了解美国户外运动的法律问题,分析其可能对中国相关产业的借鉴。 1 美国户外运动判决与风险自负原则的发展 与一般体育运动项目不同的是,户外体育运动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和不可预知的,可能包括来自天气恶劣等外在方面的风险,也可能是因为组织者的疏忽、导游的过错或者参与者自身的过失等造成。在参与者明知户外体育运动存在内在的、未知的风险的情况下,可能引起争议的是,体育侵权中的风险自负理论是否适用于户外体育运动之中? 1.1 户外运动风险自负的法律依据 一般来讲,原告自愿参加某一具有明显风险的户外或者极限运动时,被告就可以利用风险自负理论抗辩。至于风险自负的具体含义,《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496A条指出:“原告自愿承担由于被告过错或者鲁莽行为而可能造成伤害的风险。”该条的评论指出,风险自负可以适用如下情形:原告明确同意免除被告保护原告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原告自愿参加某些涉及风险的活动并因此默示免除被告的义务,也即碰碰运气(例如棒球比赛的观众就可能会被认为自愿承担可能会被坏球击中的风险);面对被告过错而可能带来严重危险的情形,原告选择继续自愿承担该风险;原告表示自愿承担自身不合理但是众所周知的风险,禁止原告以默示同意承认该风险以及共同过错为自己辩护。 1.2 户外运动判决与风险自负的发展 从判例法的角度来看,体育运动中的风险自负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的二十年代末。1929年,美国法官卡多左在Murphy案中阐述了“风险自负”理论。该案中,原告在观看被告组织的骑马旅游活动时,一个从马上摔下的参赛者导致原告受到了伤害。卡多左指出,只要此类运动项目存在的某些内在风险是明显的和必然的,参加此类运动项目的当事人就应当承认该风险的存在。[1] 至于什么是内在风险,从有关法院判决和立法的解释可以认为,其一,这些风险反映了有关体育运动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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