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中非典型物权形态解释方法探究.docVIP

罗马法中非典型物权形态解释方法探究.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罗马法中非典型物权形态解释方法探究

罗马法中非典型物权形态解释方法探究  中图分类号:D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2)01-0085-07 一、罗马法中使用权与居住权的日常语言表达与效力问题 用益权产生于公元前3世纪末到公元前2世纪初之间。随后,在公元前1世纪左右出现了使用权,它与用益权的差别在于权利人没有收取孳息的权利。此外,习俗中还存在着居住权,它还不是一种独立的市民法上的权利。在房屋为客体的情况下,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三者的权利内容是非常近似的,都表现为与居住相关的他物权。 在罗马法中,设立物权的一般方式是曼兮帕蓄和拟诉弃权。曼兮帕蓄(mancipatio,也译为要式买卖)是这样一种方式:以不少于五人的成年罗马市民为证人,另有一名司称,买主手持铜牌说出套语,根据奎里蒂法物是他的,然后将铜块交给卖家以获得物权。主要适用于所有权、地役权以及保留用益权的所有权交易。拟诉弃权(ceessio in iure)则是这样进行的:在裁判官或者行省总督面前,物品受让人手持该物说,根据奎里蒂法物是他的,长官询问出让人是否有相反要求,如果后者保持沉默,则受让人获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在这两种方式中,专门的仪式、长官、证人不仅起到公示的作用,而且保证了物权设立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但对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而言,遗赠才是它们最主要的设立方式,用益权人、使用权人和居住权人常常同时也是受遗赠人。与拟诉弃权或者曼兮帕蓄方式不同,立遗嘱人不必通过专门的仪式和程序,只要为意思表示即可。对于遗赠而言,法律效力来源于它的套语。没有拟诉弃权中长官或者曼兮帕蓄中的证人的协助,一个缺乏专业知识的人不能清晰地区分用益权、使用权或者居住权是很自然的事情。如果他对于不能直接使用只能享用其孳息的物,比如一片森林,遗赠了使用权;又或者有人在遗嘱中提出了一种当时市民法中不存在的权利形态,像“以居住为目的的用益权”或者“以居住为目的的使用权”这一类非典型的物权形态,对此如果严格遵守用益权和使用权的逻辑,那么在诉权体系中就会找不到相应的救济方式,结果就是遗嘱目的落空。 为了保证这些非法定物权形态的有效性,法学家不得不重新界定这些权利的范围。重新界定依靠的手段既有扩张解释也有类推适用。随着类似的现象不断增加,这些解释要么改变了物权的形态,使它能包含具有的新的内容;或者由于多种不同解释而使得物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得不通过立法来重新塑造。在这样的过程中,形成了现代民法中使用权和居住权最终的法定形态。 二、罗马法学家对使用权的扩张解释 (一)使用权的传统逻辑和法定形态 在用益权产生后的一个世纪,出现了一种与之结构相似但内容更为狭窄的权利,只能满足单纯的个人使用。[1](P431)就其内容而言,一方面权利人只能进行使用没有收益权能;对于物的使用仅仅满足权利人个人的直接的需求,不能用于出租。正如乌尔比安所言,“如果一物的使用权遗留给了某人,他可使用该物,但却不可获取孳息”。(D.7,8,2)。这种权利被称为使用权(usus)。由此可见,从古典法的逻辑上看,使用权与用益权的区分的界限就是使用权人没有孳息获取权能,否则将导致它与用益权的界限混淆。 (二)使用权的非典型形态:孳息收取 虽然两者在逻辑上存在着清晰的界限,但在文本中经常可以看到使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以及法学家对此的争议。 第一,土地的孳息收取。如果一个庄园的使用权被遗赠,内尔瓦认为,权利人享有每日所需的木材、花园、水果、蔬菜、水、草梗和蔓枝,但不能使用小麦和庄稼;另一方面,萨宾、卡修斯、拉贝奥和普罗库鲁斯则认为,包括了农地上的出产物,以满足家庭需求。杰尔苏还认为可以为招待客人和娱乐而使用(D.7,8,12,1)。 第二,房屋的出租,乌尔比安在《萨宾评注》第17卷写道,“她不能转让房屋的使用权于他人”(D.7,8,11);同样在这一卷中,他也写道:“拉贝奥说,本人在一座房子中居住的,亦可接受一个承租人。”(D.7,8,2,1) 第三,动物的孳息,对于羊群,拉贝奥认为只能为了施肥的目的对其加以使用,无论是羊毛、羊羔还是羊奶都不属于使用权人;而乌尔比安则认为可以少量获取羊奶,以满足使用人的需要(D.7,8,12,2)。 文本中的冲突状态,正如彭梵得所描述的:使用权的概念一直在两个极端之间摇摆:一端是狭义的解释,坚持使用权的原初含义,排除任何对孳息的收取;另一端是广义的解释,允许使用权人对孳息进行一定量的收取。[2](P114) 导致文本冲突的原因是因为拜占庭学者对这些文本进行了添加,其中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片段D.7,8,12,1。 D.7,8,12,1。乌尔比安:《萨宾评注》第17卷。对于被遗赠了土地使用权的人,除了居住权外,还可以在其上散步、骑马、驾车以及乘轿。萨宾和卡修斯的理论是,他还享有日常所需的木材、鲜花、果树、蔬菜、花卉

文档评论(0)

linsspace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