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安宁权法律地位探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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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安宁权法律地位探究    摘要:对公民精神安宁利益的忽视是导致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范围过窄的根本原因。最好的解决办法奠过于给予公民的精神安宁利益应有的法律地位。人类史也是一部权利发现史,我们应该不惮于明确精神安宁权是一项独立人格权,是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受害权利标的,并相应地在国家赔偿、刑事犯罪及违约等领域广泛承认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词:精神损害;精神安宁权;构成要件   一、精神安宁权的含义及其应然性分析      (一)精神安宁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在哲学上,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和成果的总称…。法律上的“精神”更多的是反映客观事物的现象与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实在内容。相对于物质而言,精神更能体现人的本质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精神直接反映了一个人的生存状态。对于个人而言,幸福与快乐是生活目标,对于幸福与快乐的界定可能不尽一致。但幸福与快乐无疑是一个主观的精神感受。个人的幸福快乐,不取决于占有的物质财富的多少,而是和一个人的精神状态紧密相关。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直接活在自己的情绪里、感觉里或精神世界里而不是直接活在一堆物质之中。没有了内在的情绪或者是感觉,任何物质都毫无意义。譬如植物人,没有认识和思维,没有感知能力,没有精神活动,外在的一切对他而言是不存在。而任何物质都是以带来精神上的愉悦为存在价值的。在当前这个物质财富急剧膨胀的社会环境下,很多人致力于追求物质上的富有,那是因为物质上的富有能给人带来精神上的愉悦。世界首富比尔·盖茨,金钱本身对他来说只是一个数字,证明他事业成功的数字,所以当他从微软退下后他不是选择在家里数钱或寻求各种感官享受,而是成立了世界上最大的私人慈善组织,算计着如何将自己的巨额财富捐出去,花到最有意义的地方。如果说盖茨的前半生是在聚财,那么现在他就是在散财,为什么在一个人身上会有这么完全不同的生活轨迹呢?看似矛盾,答案其实很简单,盖茨一直在追求的其实是一种成功感、价值感、成就感,与他而言,这种精神上的享受是第一位的。实际上,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这样的,只不过有些人还蒙在鼓里。从这一个角度而言,精神具有主观性、创造性、内在性、相对独立性与本质性。物质与精神的这种关系决定了物质虽是精神的基础但精神上的愉悦乃是人类最终所追求的,也是每一个社会主体的根本利益所在。在衣食已经无忧的情况下,与其说我们在追求物质财富,不如说我们在追求一种感官与精神上的享受,在追求一种自我的最大实现。这一切虽然以物质为基础但绝对超越于物质。因此,精神上的安宁与愉悦相对于物质而言,无疑是更加重要的,也是更值得追求的。我们的社会必须倡导一种精神上的富足与安宁。而每一个公民的精神上的愉悦与安宁是他们的重大利益所在。内在的精神上的安宁与愉悦作为一种精神利益与外在物质利益构成公民利益世界的主要部分。      (二)精神损害与精神安宁权   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实际上就是这种精神安宁利益的损失,是公民内在的自我精神安宁与愉悦状态的损失。这种损失具有无形性、内在性、个体差异性、不易衡量性。物质利益的损失表现为公民物质财富的减少或应得而未得。精神利益的损失表现为公民的精神的内在自我状态受到外来的非法侵扰,导致的精神状态的不安宁或不愉悦,表现为心理上的恐惧、愤怒、忧虑、不安、悲伤、痛苦、绝望或由于神经上的持续疼痛引起的诸多负面精神状态。当然,精神状态本身就具有内在的变化性,影响因素甚多,可分为内在因素与外来因素,譬如在女性的生理周期往往会导致部分女性感觉焦虑、易怒,外来因素如天气也会对人的情绪产生影响。这些因素本身不具有违法性,所以也谈不上精神损害。笔者认为精神损害是指由于外来的非法行为造成的既定精神状态利益的损害。如果仅仅是外来行为,但不是非法行为,也不能成立精神损害赔偿,如男女青年谈恋爱,一方提出分手给另一方造成终生的精神痛苦,一般而言谈不上精神损害赔偿。分手本身就是谈恋爱过程中的正常行为,不是非法行为。另《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精神损害目前被认为是同身体损害一样能够起诉的一种损害。实际上,精神损害不仅仅是一种惊吓,而且是一种可辨认的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它不是由于身体撞击而引起,而是其所见、所闻或其他经历通过大脑而产生。”在美国,“精神损害”(emotionaldistressor mentaldistress)概括地说就是人的精神安宁(peaceofmind)受到了较大的侵害。   有些精神损害产生的痛苦对人的影响甚至是非常巨大的,或是横亘一生的,譬如一个母亲眼睁睁地看到自己的孩子被车撞到碾得血肉模糊,奄奄一息,母亲惊吓伤心过度,在护送孩子去医院的路上,竟然去世了,父亲遭此丧子丧妻之痛,过了几年也去世了。在上述案件中,导致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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