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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试述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一种制裁性具体行政行为,既不同于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处分行为,也不同于强制相对履行法定义务的强制执行。同时也有别于法院经过审判程序采取的刑事处罚,因而具备许多特定的原则,这些行政处罚的具体原则一方面体现了行政处罚特点,另一方面又规范了行政处罚的基本要件和程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关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问题,理论界一直有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以前,主要集中在行政处罚基本原则的种类和具体表述上,表述主要有: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决定处罚机关与执行机关相分离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从新从轻原则,责任能力、责任年龄与刑法规定衔接原则,法定幅度内自由裁量原则,过失行为应予处罚原则。合理处罚原则等,这些处罚原则的表述从不同方面揭示了行政的处罚的内涵和特色,但失之过泛。我认为,以上有些表述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基本特点,不失为基本原则,有些则属于某一方面处罚的特殊规定,这些还没有上升为原则,不能统归于基本原则之列。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之后,行政处罚的原则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的原则,受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行政处罚原则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贯串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提出了总体和普遍性的要求,是领会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的基础和出发点。同时,行政处罚原则,也是对行政处罚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任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违反这些原则。
一、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三方面含义:(一)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行政处罚涉及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关系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因此,必须法定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设定处罚,因而都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但是,能够作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据的法规、规章应当在设定处罚上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处罚的规定。比如,如果地方性法规设定了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规章设定了高额罚款,那都是违法的,都不能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需要强调,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处罚设定权是两码事。行政处罚设定权是指没有高层次法律规范作直接依据(如行政法规没有法律作为直接依据,地方性法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直接依据)的前提下,有关国家机关自行创设处罚的权力,这种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密切,必须严格控制。但是,国家机关在上一层次法律规范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是可以作出具体规定。比如,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同样,无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在其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中,可以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我们把这种对行政处罚作出具体化规定的权力,称之为行政处罚规定权。应当说,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不仅包括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依法
规定行政处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也称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时,会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一种行为是在新的法律、法规施行前发生的,那么,应该以什么为依据来判断该行为是否违法和应受到何种处罚?从实际情况来看,我们考虑,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实行以前的行为,该行为实施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给予处罚,若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则适用新法。这就是在适用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溯及效力的观点。根据这一考虑,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在溯及效力问题上基本上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对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施行以前的行为基本上是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因此,我们在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实施行政处罚,似应把握以下几点:(1)行为实施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认为是违法的,不论现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如何规定,均不认为是违法(当然,低层次的法律规范不认为是违法,高层次法律规范认为是违法的除外),对这种行为不得予以处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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