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广西动物卫生监督.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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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广西动物卫生监督

广西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构建良好的动物检疫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动物检疫窗口形象,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便民、高效和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是指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动物检疫工作窗口,具体负责接受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申报(以下称检疫申报),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条 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全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各地设立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向社会公开宣传告知,并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在“广西动物卫生监督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按照与检疫任务相匹配、便民服务的原则设置。每个动物检疫申报点至少配备两名以上动物检疫人员。 第五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志、统一工作制度、统一记录记载、统一检疫器具配置的“五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并且全区统一,详见附录。 第六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实行动物检疫报检制度,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将动物检疫申报的内容宣传告知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接受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的检疫申报。货主在出售、调运动物动物产品 二、按规定对动物或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加盖验讫印章,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三、认真填写检疫证明,做到规范、清晰、准确。出具票据的头数与实际检疫的头数应相符。 四、严格动物防疫证章及标志管理。不得出租、出借、涂改、转让、买卖、伪造防疫证章及标志;不得伪造检疫结果;不得出具虚假检疫证明。 五、爱岗敬业,树立形象。执行职务时,必须着装整齐,佩带工作吊牌,携带检疫器械和检疫证章。保证检疫室清洁卫生,保管好检疫器具等财物,一旦丢失,由当班人员照价赔偿。 六、认真做好人员签到记录和各种登记统计工作。 七、严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不得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酒后执行职务等行为。 八、检疫人员管理采取临时考察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办法。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 1、上班迟到或实施检疫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执行职务时,着装不整洁、未佩戴标志、未随身携带证件或不带检疫用具的; 3、不按要求做好检疫室清洁卫生的; 4、不按统一规定填写、出具检疫证明的; 5、无害化处理不到位的。 十、动物检疫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撤消检疫资格。 1、上班经常早退、处理检疫问题时袖手旁观的; 2、酒后执行职务的; 3、因个人原因造成拒检、漏检、误检的; 4、执行职务时吃、拿、卡、要的; 5、丢失检疫票据不能找回的。 十一、动物检疫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予以解聘,撤消检疫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或加封验讫标志的; 2、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瞒报、谎报动物疫情的; 4、伪造检疫结果,出具虚假检疫证明的; 5、出借、转让、买卖、伪造检疫证明的; ?6、年度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附录1 动物检疫申报告知书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管理,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 (市、县)实际,从 年 月起实行动物检疫报检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货主可以直接到 (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也可以到我(市)县设立的检疫申报点申报。 三、货主(申报人)可以通过现场申报、电话、传真等形式就动物、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用途、去向、运输方式、启运日期、到达地点等内容向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四、货主应按照下列时间规定进行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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