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通报3财团法人中国验船中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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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次所之案如附件一用船之定以上或分主垂直域以上之客船重要系於害泛水情下之可用性年月日以後建造之客船其能使船舶於泛水情下所列之系仍可操作泛水事件後之操作泛水事件後了能提供船安全返回港口之操作年月日以後建造之船舶具置於船上之度或岸上之支援以所展之基操作之便保查新增第管第之定自落式救生艇放置之操作根所展之以自落式下水搭操作人或模下水方式行船配第全部改用第章之船舶主管依照一透明程序考所之建立之最低船安全配核之最低船安全配文件或等效文件作符合本第定所需之新增航行中散液物之混合及生程序之禁止禁止航行中散液物

MSC第次會議所採納之決議案(如附件一);Adoption of amendments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1974,as amended,。 適用船長(規則II-1/2.5之定義)120 m以上或劃分3個主垂直區域(main vertical zone)以上之客船。 重要系統於損害泛水情況下之可用性 2010年7月1日以後建造之客船,其設計應能使船舶於單艙泛水情況下,規則II-2/21.4所列之系統仍可操作。 泛水事件後之操作資訊 泛水事件後,為了能提供船長安全返回港口之操作資訊,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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