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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诉美国铜版纸反倾销案
DS368中国诉美国铜版纸反倾销案;案情简介;2006年12月~2007年2月,中国政府、被诉企业金东纸业、晨鸣纸业、美国行业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等共提交了47份评论。
2007年1月9日,中国商务部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动议,临时性限制美国商务部作出裁定。
2007年3月30日,美国公布了对中国出口的铜版纸产品反补贴调查的初裁结果,决定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对中国出口美国的铜版纸产品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2007年9月14日,中国政府通过常驻WTO代表团致函美国政府WTO代表团,就美方对中国铜版纸的反补贴暨反倾销措施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
2007年10月12日,中美双方贸易官员并在举行了第一轮磋商。;案情简介;案件争议焦点;中国政府意见
中国政府认为,只要美国商务部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就没有权力对中国产品适用反补贴法。理由如下:
首先,美国对华发起反补贴调查缺乏法律依据。在1986年的“乔治城钢铁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已经明示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已经形成有效的判例,美国商务部的行为应受该判例的约束。;其次,中国政府认为,即使得到了法律授权,因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法的长期实践,已经形成了有约束力的规则(binding rule),如果美国商务部要改变这项规则必须按照行政程序法(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Act, APA)规定的程序先行发布公告并征求公众评议。
最后,中国政府认为,美国商务部在“乔治城钢铁案”中曾得出不可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补贴进行量化的结论,在商务部没有解决量化难题之前,不得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新页公司意见
针对中国政府上述理由,新页公司辩称:
首先,美国对华发起反补贴调查不存在法律障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乔治城钢铁案中并没有形成禁止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原则,而仅仅表明了其认同美国商务部的做法,也肯定了美国商务部在此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
其次,中国加入WTO时做出了接受反补贴调查的承诺。
最后,关于中国政府提出的量化问题,其认为当今中国经济与乔治城钢铁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完全不同,美国商务部对补贴进行认定和量化应该不会特别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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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反倾销措施同时适用?;新页公司意见
新页公司认为,美国商务部应拒绝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因为中国政府没有提交给予其市场经济地位或市场经济导向地位的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至于双重救济,其认为:中国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国内补贴降低了出口价格的主张,非市场经济方法的设计目的就是为了计算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案件中的正常价值,而中国政府提出的替代国价格的使用将抵消补贴的作用这一主张曲解了替代国价格的作用和目的,而且在中国加入WTO时,同意受WTO《SCM协定》以及WTO反倾销协定的约束,二者都没有对“两反”同时适用作出任何限制。
;本案的特点与影响;首先,作为美国对华反补贴第一案,标志着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不再成为美国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措施的障碍,也标志着美国反补贴法对中国正式适用的开始。用美国商务部自己的话说,“尽管中国已在脱离计划经济的道路上取得成绩,政府对经济控制和指导的程度使我们在反倾销调查中继续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然而,考虑到苏联式经济与中国当今经济的重大区别,美国商务部不对苏联式经济适用反补贴法的裁定并不构成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的障碍”
;其次,作为美国对华“两反”第一案,预示着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将面临着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双重威胁,且从美国的反补贴实践来看,一般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同时都会进行反倾销调查。一方面,反补贴调查针对的对象是政府行为,这会给我国政府的政策制定和实施造成很大影响,另一方面,同时应对“两反”调查将大大增加企业诉讼成本,这使得原已受反倾销困扰的中国产品的处境雪上加霜。
;第三,作为世界范围内反补贴和反倾销“替代国标准”同时适用第一案,给其他尚未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提供了示范,有可能造成世界范围内对中国产品的双重歧视,虽然截至2008年2月27日,全世界已有77个国家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如欧盟和日本均尚未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因此,我们不能排除其效仿美国做法的可能性。; 虽然本案最终以国际贸易法院作出无害裁决而宣告结束,但其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的示范效应不可低估,因此,有必要对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并总结出可供操作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将来有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提供参考。;(一)事前规避
防止别国对中国产品启动反补贴调查,要求政府和企业充分??究WTO规则关于补贴的相关规定,尤其是中国政府在进行产业规划、采取支持某产业或企业发展措施时,尽量采取WTO允许的补贴方式。;(二)事中应对
在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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