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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取得的认定问题
控制权取得的认定问题
徐乐夫
反垄断局 商谈处
2015年3月16 日,北京
一、 《反垄断法》规定
• 《反垄断法》第 20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如下
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
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
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
响。
二、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规
定
• 《反垄断法》没有解释控制权,反垄断局
在实践中已形成行之有效的做法。
•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三
条规定控制权取得的判断思路。
三、分析研判原则
• 基于案件具体情况判断交易是否构成控制
权取得,重点分析股权或资产收购背后的
权益安排。
• 高股权比例不必然意味着具有或取得控制
权,低股权比例也不必然意味着没有控制
权,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 一般情况下,控制权与股权比例是正相关
系,股权比例越高,取得控制权的可能性
就越大,反之亦然。
四、控制权判断因素
• (一)集中协议和被集中方的公司章程
• (二)交易的目的和未来的计划;
• (三)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
• (四)其他经营者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及其表决机制,
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
• (五)其他经营者董事会或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表决机制;
• (六)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
• (七)其他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
托行使投票权、一致行动人等;
• (八)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
合作协议等。
五、控制的方法(一):法律上的控制
和事实上的控制
• 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具有控制权,既可以是法
律上的控制,也可以是事实上的控制。
法律上的控制,是指根据集中协议和其他经
营者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即可以认定具有控制
权。
事实上的控制,是指虽然根据集中协议和其
他经营者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无法认定具有控
制权,但由于其他股权分散、其他股东怠于参与
管理,或者该经营者与部分股东关系密切等原因,
致使该经营者事实上能够对其他经营者行使控制
权。
六、控制的方法 (二):直接控制
和间接控制
• 控制权既可以是直接控制,也可以是间接
控制。
直接控制,是指经营者自身就具有的能
够控制其他经营者的权利。
间接控制,是指经营者虽然不能直接控
制其他经营者,但其自身持有的权益以及其
已经控制的经营者所具有的权益,能够使其
控制其他经营者。
七、控制的方法(三):单独控制和共
同控制
• 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具有控制权,既可以是单独
具有控制权,也可以是共同具有控制权。
单独控制,是指只有一个经营者具有控制权。
共同控制,是指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均具有的控制权。
八、控制的途径
• 股权取得
• 资产取得
• 合同等方式
九、控制的对象
• 控制的对象是经营者。
• 根据 《反垄断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是
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十、合营企业
•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
对于新设合营企业,如果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共
同控制该合营企业,则构成经营者集中;如果仅有
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该合营企业,其他的经营者没
有控制权,则不构成经营者集中。
十一、被动取得
• 经营者虽然没有进行交易,但由于其他交
易导致该经营者被动获得了对其他经营者
的控制权,属于控制权取得,构成经营者
集中。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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