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规范企业法人市场退出秩序.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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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规范企业法人市场退出秩序.doc

  多措并举 规范企业法人市场退出秩序 企业法人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不仅要依法入市,也要依法退市,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市场经济的健康与活力。但相较于市场准入制度,当前企业法人的市场退出机制仍不够健全,极大地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也为司法带来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如何规范企业法人市场退出程序,亟待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一、企业法人市场退出失序的现状 (一)休眠公司泛滥。企业法人市场退出的理想模式应当是:解散清算注销。但现实中由于欠缺有效的制度约束,相当一部分企业通过不参加年检的方式坐等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大部分企业在被吊销执照后,未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企业虽因丧失了经营资格而长期处于停业状态,但因没有完成注销登记手续,在法律上仍未终止法人身份。此类休眠公司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在数量上已经和主动注销的企业不相上下(见图一,注:表格中数据仅指宁波市的内资企业法人,不包括外资企业法人。)由于企业解散后未进行清算,债权人索债无门,即便向法院起诉也难以确定诉讼主体,各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无法核对和确定,已生效的法院裁判也难以执行,这极大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 (二)虚假清算普遍。企业法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工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清算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一些企业可能会采取伪造清算材料的方法,在未进行实质清算的情况下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还有一些企业可能没有按照法定的退出程序进行清算。未实质清算或者清算程序不规范都可能导致清算报告的不客观、不真实。由于没有彻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可能存在潜在的未清偿债务。当债权人向债务人企业主张债权时,债务人已经被注销,其法人资格已经消灭,企业自身已经没有偿债资格和能力;当债权人向债务人企业的投资人或者开办单位主张债权时,对方又往往以企业已经被注销,股东只需承担有限责任等为由予以搪塞。 (三)破产启动率低。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的企业很少。据统计,近三年来,宁波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23件(见图二),这一数字与宁波地区庞大的企业数量相比犹如九牛一毛。但破产程序启动得少并不意味着达到破产界限、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企业同样很少。据不完全统计,仅2011年1至9月份,宁波两级法院审理、执行涉及企业停产、企业主逃匿的民商事案件900余起,涉及企业400余家。这些在审判执行中发现的人去楼空的涉案企业,多数都是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但真正被申请破产清算的企业却少之又少该破产的企业多,启动破产程序的企业少,这无疑是市场经济发展中极不正常的现象。 (四)强制退市过少。在目前情况下,人民法院的审判力量不足,对于企业法人市场退出的参与也欠缺积极性,导致了强制退市的企业数量较少。一方面,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如果放开清算和破产案件的审理,此类案件数量可能会明显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将进一步凸显,本已有限的司法资源可能难以承受。另一方面,清算和破产案件的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工作量多,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付出大量的精力。而在目前的考核体制下,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的清算和破产案件,在工作统计报表上却体现不出明显的成绩,所以很多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主观积极性不高。 二、企业法人市场退出失序的原因 (一)清算注销制度不完善。首先,现行注销制度过于繁琐。自企业法人决议注销之日起到注销完毕,至少需要2个月的时间,期间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多次,同时还需要准备各类申请材料。高昂的时间、精力成本不利于引导企业法人合法有序退出市场。其次,怠于清算注销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我国公司法对清算义务人拒不清算,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应负何种民事责任,均无明确规定,导致清算义务人缺乏及时清算的压力。最后,强制清算方式不完善。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司法清算必须依债权人的申请而启动,方式过于单一,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公司休眠现象,并无积极有效的解决办法。 你可能会感兴趣:关于量刑规范化工作的调查与思考免费(.mFFanwEN.):法学论文 收集或原创 (二)行政监管介入不到位。一方面,行政监管力度不够,原因在于:第一,现行体制下,对市场主体退出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众多,其职能既有交叉又有冲突,可能出现事实上的权责不明和监管真空;第二,市场主体的高出生和高死亡带来的设立登记工作量的增多,导致监管部门往往无暇顾及市场主体退出的后续监管,对恶意退出的惩戒力度不够。另一方面,行政不当干预个别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基于统计数据、政绩形象的考虑,可能会鼓励企业在设立时尽可能增加注册资本金,但对于企业设立程序中的不规范,以及企业设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等不规范行为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先天缺陷会伴随企业的一生。不规范、不合法的问题会在企业退市时集中体现,导致企业法人难以规范地退出市场。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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