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国民政府时期湖北公产的支配与使用.docVIP

分析国民政府时期湖北公产的支配与使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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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国民政府时期湖北公产的支配与使用.doc

  分析国民政府时期湖北公产的支配与使用   国民政府时期,公产的支配、使用并非单纯的政府或组织行为,而带有一定社会意义,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公产的自然与社会属性以及政府的管理成效。近些年来,关于公产研究学界已有相关论著。由于论者研究重点与旨趣各异,既有成果多重点关注公产与政治事件、财政收支以及制度变迁等的关系问题,偶有提及公产使用情况者,也未展开或深入讨论。更无直接将公产使用和支配问题放入长时段历史视野,作为讨论重点或中心议题者。本文选择湖北为个案考察国民政府时期公产支配、使用的方式与发展过程,以期丰富和推进学界对公产分配与使用问题的讨论。   国民政府时期,湖北公产宏观上主要包括营产、旗产、官产、学产、局产等项,按照管理机构可分为省有、市有、县有等类,具体形态又有房屋、基地、田亩、湖淌之分。其管理与使用背景为:武汉国民政府建立前,湖北受到地方军阀的控制与搜刮,加之经常性的自然灾害,财政拮据实为常态。1926年武汉国民政府成立后,湖北财政归国民政府管辖,因武汉政府控制范围有限,行政及军事费用多由湖北承担,财政状况亦不乐观清党剿共时期,军费开支为财政支付的重中之重。抗战时期,湖北省政府于1938年秋无奈西迁,鄂西经济情事无法为财政提供充足支持。战后财政有所改观,但也好景不长。从武汉国民政府成立至南京政府覆亡,湖北财政总体态势捉襟见肘、入不敷出。在此背景下,政府通过抵押、租赁和变卖公产,尽力缓解财政困顿,而部分公务机关和个人对公产的强行占用则凸显了政府机构支配、使用公产的两难状态和尴尬处境。   一、抵押与租赁   (一)抵押   抵押公产以获取银行贷款是缓解政府财政危机的举措之一。以局产为例,1926年湖北官钱局宣告歇业清理。次年1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发行整理湖北金融公债2000万元,以700万元收回湖北官钱局旧票,其余数额一部分偿还国民政府新债,一部分抵借现金,一部分拨充中央银行汉口分行基金,以湖北官钱局全部财产为第一担保品。以逆产为例,1930年,湖北公产经理处呈文省府,认为筹办省防团急需费用,计划由公产项下提出产业如丹水池、马王庙等处标卖,或以它种房产押借洋三十万元,充省防团经费,省府会议议决,筹办省防团需款孔亟,逆产公产又非短时所能售出,济急之方自以押借较易为力。抄录逆产、公产地点、栋数、月租清单送银行查照,与银行团商洽以单列房屋押借三十万元。   为避免社会舆论责难,维护产权,公产经理处使用公产时多倾向租赁或抵押。当然,以抵押公产方式缓解财政危机并非国民政府独创,军阀时代已有先例。武汉国民政府建立前,湖北官钱局曾以生成里公产向义品银行抵押借款洋银55万两,周息一分二厘,每月息金仍在租金内拨付。吴佩孚统治湖北期间,为应付庞大军费开支,以湖北公产向汉口、武昌两处商会先后抵借和勒索200万元。历届政府均有利用公产抵借贷款、缓解财政危机之举,当与公产抵押方便快捷,多为金融业和银行接受有关。   (二)租赁   发租为公产使用的常用手段,由省至县均有发租公产、收取租金的行为。1929年12月,湖北省财政厅致函民政厅、建设厅、教育厅,要求按照湖北省府第66次政务会议通过之公产管理案,将各机关管理收租公产一并移交财政厅经管,表明于此之前,湖北省属各单位存在发租公产、收取租金行为。1929年,湖北省政府发布《湖北公产经理章程》,规定除政府许可外,承租公产均须缴纳相当租价;公产租借除不动产在事实上已取得永佃权或法令别有规定外,土地租期不超过15年,其他财产不超过3年。根据这一规章,湖北省公产清理处对汉口流通巷公产基地进行了公开标租标卖。   1.租赁办法   为规范公产租赁行为,湖北省及汉口市专门出台公产房屋、基地租赁办法。财政厅制定的《湖北公产房地租借使用办法》限定,租借房屋、基地不得抵押或私自移转;不得自行修理;事先未经核准擅自变更或拆卸,将来收回认为有修复原状必要的,责令修复原状;借用公产基地自行建筑房屋以十年为限,限满房屋一并归公。   租赁办法有笼统、具体之分。笼统规定体现于宏观性文件,如《湖北公产经理章程》,其与具体租赁办法相较缺乏可操作性。于此背景下,湖北省制定了更为详尽的公产房屋基地租赁办法,《汉口市市有公产房屋基地租赁办法》即为一例。该办法规定公产房屋、基地租金应依法定租率;有不正当行为、不良嗜好、当地自有房屋等情形之一者不得承租。承租房屋以1年为限,破旧房屋及于基地修建房屋者租期不得超过5年,基地不得超过20年,期满连同建筑物由公产管理机关一并收回;公产房屋基地须承租人直接使用,不得分租转租;逾期不纳租金二期以上,除依法追缴外,并撤销其承租权;同一公产房屋基地有二人以上声请承租时,抽签决定。   2.租金定价   湖北公产房屋租金计算主要依据《南京市房屋租金计算办法》。房租金额以土地及其建筑物申报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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