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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惠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落实人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
纲要(2016-2020年)》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全面推进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建设(以下简称法治人社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按照全面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惠州和从严治党的要求,紧紧围绕“十三五” 时期惠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牢牢把握“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体制创新为突破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推进立法、执法、执法监督和普法工作,形成我市“十三五”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创新发展的良好法治氛围,为我市“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以更好质量更高水平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努力把惠州建设成为绿色化现代山水城市作出新的贡献。
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能,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保障,全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明显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增强,推进我市法治人社建设水平走在全省前列。
(三)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共享,坚持从实际出发,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法治人社建设与公平人社、创新人社、协调人社、智慧人社、清廉人社建设相结合,构建惠州法治人社建设工作新格局。
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制度体系。
1、制定立法工作计划。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十三五”立法规划》,结合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需要,每年结合我市中心工作,提出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法规、规章项目制定和修改的建议,拟定项目和时间进度安排,制定惠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
2、健全立法工作程序。建立多元化立法起草工作机制,推进委托第三方起草人社地方性立法草案,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健全立法草案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立项论证、立法听证、专家咨询、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立法听证等工作,把社会公众有序参与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探索向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规范立法行为,提高立法质量。
3、推动重点领域立法。配合国家、省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国家行政许可调整和我市深化改革的要求,完善就业、人才开发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公务员招录与管理、劳动关系等方面的配套规定。
4、做好立法与改革决策的衔接。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改革配套立法有关事项的统筹协调和研究落实,提出改革决策时应当对改革事项与法律衔接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对有关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提出意见。对改革发展急需的,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获得授权。
5、推动地方人大和政府立法工作。坚持维护法制统一与体现地方特色相结合,对已列入地方人大和政府立法计划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项目,配合做好立法调研,论证评估、征求意见、沟通协调等工作,推动立法工作按期完成。
6、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监督。2017年年底前,完成修订《惠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开展实施后评估,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提供重要决策依据。
7、落实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原则上每两年清理一次。2017年年底前,各县(区)要完成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明确清理的责任单位、程序和周期,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并动态进行调整,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贯彻实施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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