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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plc研习讲义
金門聚落的探討
韋煙灶2010/12/04
一、清代及其以前金門行政區歸屬與聚落位階
1.歷代金門舊名浯洲,又有仙洲、浯江、浯島金門之得名始於明洪武年間置守禦千戶所,江夏侯周德興築城建垣於此,又因其地位內捍漳廈,外制台澎,實有「固若金湯、雄鎮海門」之勢,因名之為「金門」。唐代陳淵率眾入島墾牧(1068-1085)南宋朱熹任同安主簿魯王、鄭成功金。金門自古屬福建同安所轄,乾隆40年()廷以金、廈為海防及貿易重地,合、馬巷民國4年始創縣治
圖1、清代閩南及粵東的行政區劃圖2.軍事編製
明洪武年間金門置守禦千戶所(為中左所),簡稱金門所,下轄峰上、管澳、田浦、陳坑四個巡檢司,後又增設烈嶼巡檢司。清代在金門設金門鎮,「鎮」之意,同於現代的「軍區」,由總兵(官)統轄,常冠以當地名稱如「金門鎮總兵(官)」。
清代在省以下的地方行政區建制分為府級(府、直隸州及直隸廳三種)及縣級(縣、散州及散廳三種)兩級。府、縣是一般行政區,州與廳則是特別行政區。直隸州的設制通常是因地理位置重要特殊,但面積或人口規格較小,缺乏設府的格局,而獨立設制(如福建的永春州、龍巖州;東臺灣之臺東州);散州是因地大而事繁而設,而其規格只相當一個縣級大小而受府管轄(如粵東之連平州)。
州與廳最大的差異在於後者往往是任務性編組,而非常設性地方行政區劃,直隸廳可視為預備府的性質,清代通常在新開發地區先設直隸廳(如四川省西部),作設府的準備;散廳設制的情況與直隸廳同,受府、直隸州管轄,而其規格較小,或為預備縣的性質(如臺灣之淡水廳),或因地理位置重要特殊而設(如金、廈、馬巷自同安縣獨立,另設「馬巷廳」)。廳之初設,通常是以府、州派遣單位的「分防廳」形式出現,以「管事」為主;當其漸漸被賦予民政、稅賦、刑名等權力,即轉化成常設廳(半正式行政區);在設「廳」一段時間後,理論上會改制成府、州、縣等正式的地方行政區,但是淡水廳卻一直維持半正式行政區的態勢。明代的兵制稱為衛所兵制。衛和所大多設在軍事要衝,區內的人民稱為軍戶,受衛和所管轄,有當兵的義務(),平時農耕、練武,有戰事時,則由朝廷遣調出兵。衛所的組織是衛之下設有五個千戶所,千戶所的下面設有十個百戶所。在衛以上,每省設有都指揮使司,全國的衛所軍隊都屬於中央的大都督府。明、清時期縣的首長為知縣,其主要左貳官有「縣丞」(等同於副知縣)與「巡檢」(等同於縣警察局長),除了縣城駐紮一位巡檢外,巡檢被派駐在新開發或遠離行政中心但地位重要的地區,稱為「分防縣丞」與「分防巡檢」。巡檢
3.縣級以下行政區及聚落地名的層級
明、清兩朝層級最低的地方官府駐地為縣(廳、州)衙,以及分駐在縣(廳、州)治之外的山、海防要地及通衢大鎮的縣丞或巡檢衙門。在這些官衙之下則為鄉紳與宗族的自治單位,是縣級以下的非正式行政區,這些非正式行政區在各地的稱呼並不統一,如在臺灣的非正式地方行政區中,位階最高者,在嘉義以北,稱為堡(或保)、以南稱為里、坊(臺灣城內);澎湖稱為澳;花東地區稱為鄉,堡、里(坊)、澳、鄉之下為庄,商業活絡之處稱為街;庄之下的自然村稱為土名。
閩南地區縣級之下的非正式地方行政系統中,位階最高者大抵稱為里、坊(大都市城內之地設置),里下稱為都或圖(都、圖是稅役徵集的單位所衍化,如金門本島設立4都,統領9圖),都、圖之下為鄉、約或總。如金門過去屬於泉州府同安縣翔風(翔鳳)里,地分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等都。「保」起自保甲制度所衍化,十五都指大嶝保(大嶝島,屬中國廈門市)、十六都指小嶝保(小嶝島,屬中國廈門市)、二十都指烈嶼保、其餘各都在金門本島。可見都與保是相似行政位階,但不同功能的稱呼。烈嶼保轄鄉,鄉的位階不似現今的鄉、鎮級行政區,反而有些像是行政村。鄉、總之下為社,頗似自然村。自然村下的角頭層級為「甲」(衍自10戶為一甲的保甲編制)。1.1地點site)
地點在地理學上是指聚落本身內部環境的優劣,如聚落的自然環境基礎(如氣候、地形、地質、水文、土性等)、安全性(如天然災害、治安情況等)、土地贍養力(如天然資源的貧富、土地生產力的高低等)、基礎設施(如水利設施)、港口條件等要素。如料羅灣聚落靠近料羅漁港居民可從事漁業。
1.2位置(絕對位置)(position)
位置指將聚落視為一點,聚落相對於外部環境所處的地位,包括:中心性、對外交通的易達性與中心都市聯繫的密切程度(與時間距離有很大的關係)等。如。
1.3處境(相對位置)(situation)
一個聚落的特定機能是否能維持下去、甚至發展成為市鎮,與其處境條件有密切的關係,然而,區位條件並不是一直不變的,而是會受到科技發展、自然環境變遷、社會環境改變、經濟需求、政府政策等所牽動。如:金、馬地區過去受制於國共分治的對抗,相對於臺灣是極其邊陲的位置,然而,一旦政治情勢緩和,兩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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