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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 【重要提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年月日正式生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6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9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94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5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10 第一部分 前言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就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事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8、发售公告:指《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1、《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2、《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3、《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4、《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6、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30、注册登记系统:指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1、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32、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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