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廉洁行医规定讲座课件.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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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廉洁行医规定讲座课件

太原市廉洁行医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级医疗机构的行风建设,强化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进一步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根据中共中央、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以及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卫生部、省卫生厅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廉洁行医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廉洁行医工作。太原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廉洁行医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自立服务项目、自定价格标准; (二)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 (??)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 (四)药品和医用耗材随意加价; (五)可重复使用的医用耗材按一次性材料收费、属自主选择的服务项目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 (六)擅自推迟执行有关药品降价政策。 第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控制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三级综合医院控制在40%以内,二级综合医院控制在45%以内。抗生素使用比例门诊不得超过20%,急诊不得超过40%,住院不得超过60%。 第六条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网上竞价采购的相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要求网上采购药品、使用替代药品; (二)网上采购药品金额低于药品采购总金额的90%; (三)备案药品比例超过全部用药量的10%; (四)不执行招标药品中标价格和国家降价政策。;第七条?医务人员不得收受患者及亲属的“红包”或其 他馈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和社会公开承诺不收受“红包”,特别是对新入院患者及家属做好不收受“红包”的宣传,对需手术治疗的患者,在进行术前谈话时应当有2名医务人员同时在场。 医务人员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24小时内退还患者或上缴医疗机构纪检监察(或主管)部门,由纪检监察(或主管)部门在三天内退还患者。;第八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的回扣和其他不当利益。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第九条 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常规提供医疗服务(开检查单、用药),CT、核磁等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必须大于60%。;第十条 医务人员必须做到对症用药、合理用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为患者开具药品; (二)不按照处方限价规定(三级医院500元,二级以下医院300元)开具药品; (三)不按照诊疗规范合理开具药品; (四)不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山西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及分级使用办法(试行)》等规定开具和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为药品经销商提供相关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信息,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不得在诊疗期间接打移动电话、聊天,酒后上岗、在医院工作区域内吸烟。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国家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定乱收费,经群众举报或卫生、物价等部门检查发现属实的,医疗机构必须将乱收费用全部退还,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乱收费用10倍的经济处罚(其中直接责任人承担50%,科主任承担30%,分管院长(主任)承担15%,院长(主任)承担5%);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乱收费问题的医疗机构,上级主管部门要追究医疗机构院长、副院长、科室主任的管理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未严格控制药品比例,给予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戒勉谈话,做出书面检查,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不严格执行药品网上竞价采购相关规定,追究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直接责任人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违反规定乱检查、收取回扣或提成,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检查费用、收取回扣或提成金额10倍的经济处罚,并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对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医院分管领导给予2倍经济处罚;涉嫌商业贿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存在不正当销售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采取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出现2次上述行为者列入黑名单、全市医疗机构一律不得与其发生购销往来。;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及诊疗规范等规定为患者开具药品,由所在单位给予所开药品费用5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县(市、区)卫生局依照《执业医师法》给予警告处分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开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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