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5诉讼系属之效力.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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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至少在月日之前送予事人主之效力本主定但乎本法最核心之效力定同宜相概念一理解的方面客第重起之禁止第既判力之客主方面主第事人定原第既判力之主第一事不再理之原重起之禁止事人不得就已起之事件於中更行起第事人定原中的之法律移於第三人於影但第三人如造同意得代事人承前但情形他造不同意者移之事人或第三人得法院以裁定第三人承前裁定得抗告法院知悉的有移者即以面之事通知第三人第一的之利其取得定失或更依法登者於事人之起合法且非理由受法院得依事人之已起之明由事人持向管登求之事予以登法院於已起之明前得使事人有述意之事

2-16 民事訴訟法 至少須在1月5 日之前送達予當事人)。 主題5 訴訟繫屬之效力 本主題雖僅兩條規定,但幾乎為本法最核心之效力規定,同學宜 將相關概念一併理解記憶: 訴訟標的方面(客體): 第253條「重複起訴之禁止」vs.第400條「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訴訟主體方面(主體): 第254條「當事人恆定原則」vs.第401條「既判力之主觀範圍」。 第253條 (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重複起訴之禁止)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第254條 (當事人恆定原則) Ⅰ訴訟繫屬中為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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