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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硕)

法 理 学 侯 茜 第一编:法学 第一章:法学的概念 法学是什么? 法学研究什么问题? 第一节:法学的含义 一、法学的语源与名称 西语:拉丁语Jurisprudentia. 英文:jurisprudence 汉语:战国“刑名法术之学”。“刑”:刑罚;“名”:种类;“法术”:统治的方法和手段。简称“刑名之学”。 汉以后,重“律”,故称“律学” 二、法学的定义 1.西方法学定义的演变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下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法学与伦理学、神学不分。 近代,格老秀斯:“法学者,从正义而生活之学科也。”莱布尼兹:“法学者,权利之学也。” 现代,“以法(或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2.中国法学定义的演变 受苏联影响,“法学是研究国家与法律的学科”;后来逐渐与西方合流。 法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第二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性质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以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 别的学科也研究法律现象,但不涉及法的规律性问题;或者是边缘性、辅助性的,而非专门性的。 法学也研究其他社会现象甚至自然现象,当然是以法的研究为中心的。 2.法学研究对象的层次 法律制度 法律效果或影响 法的一般规律 法律观念与思想 二、法学的性质 1.学科性质 艺术还是科学? 2.其他性质 阶级性 实用性 第三节: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一、法学与哲学 二、法学与政治学 三、法学与经济学 四、法学与社会学 五、其他 第二章:法学体系 第一节:法学体系概述 一、法学体系的含义 体系:若干有关事物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或系统。 法学体系:法学所有分支学科按照一定原则构成的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或系统。 二、法学体系的特征 独立性和协调性 层次性 联系性与交叉性 开放性 第二节:法学体系的分科 一、法学学科 指法学中以某一特定标准划分的法学学问门类。 二、法学学科的划分标准 以研究对象为标准 以研究方法为标准,如比较法学、法解释学 以地域范围为标准,如国内法学和外国法学 以研究目的为标准,如应用法学 第三节:法学体系主要分类介绍 《牛津法律指南》: 一、理论法学 法律理论与哲学 法史学 比较法 二、应用法学 国际法 跨国法 国内法 三、附属学科 如:法医学、侦察学、犯罪心理学等 第二编:法的基本结构 第三章 法与法律 第一节 法与法律的概念 一、法的语源 西文语源 拉丁文jus,平、正、直的含义;lex,规范、规则之义。 英文中,抽象的“法”用the law,具体的法用a law /laws,通rule (二)中文语源 1.法 《说文解字》: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触不直一去之,从去。……今省作法。 2.律 最原始的意义是定音仪器。 “律,均布也”,“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3.法律 该词古代只偶尔出现过,是清末以后才开始广泛使用,从日文中翻译过来的。 二、法和法律的概念 法是个多义词,有平、正、直的意思,大致在较抽象的意义上使用。 “法”和“法律”有时被混用。但现在大多数法学家认为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中国法的概念的形成与西方法的概念的形成有共同性,但受各种条件影响也有很大的不同。现在广泛而大量地借用西方法律制度,使用西方法的概念,传统又依然故在,导致理论和实践界的极大争论和混乱。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是判别法与非法的基本标志。 一、法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 是社会规范,而不是技术规范,因此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自然的关系。 是一种行为规范,针对人的行为,而不直接针对思想,也与人的身份或地位无涉。 二、法是一般性规范 人类调整文化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一般性调整的过程。法既是抽象概括出来的一般性规范,也具有一般性适用的效力,即普遍约束力。 三、法具有强制性 法的强制性比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更明显,特别是其独具物质上的暴力强制。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但,这种强制力是一种威慑力多过是一种暴力,也即是说,这种强制力的使用大多数时候是间接的、潜在的。 四、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一般社会规范都有一定的程序,但皆不如法明显、严格。 第三节:法与政策 一、法与政策的区别 制定主体不同 表现形式不同 作用效力不同 实施方式不同 稳定性不同 二、法与政策的联系 法的创制往往以政党政策为指导 法律对政策有促进与保障作用 法律对政策有制约作用 第四节:法与道德 一、法与道德的区别 产生不同 调整范围不同 表现形式不同 实施方式不同 作用的侧重点不同 生效时间和反映社会生活的速度不同 二、法与道德的联系 (一)道德对法的影响 对立法 对执法 对守法 道德可弥补法律的不足 (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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