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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长纪庄木牍看汉代徭役制度

从天长纪庄木牍看汉代徭役制度摘 要:天长纪庄木牍《算簿》所载算赋数与更役数重合,表明凡算赋交纳的对象,同时也是服更役的对象,凡算赋交纳的年龄段,同时也是服更役的年龄段,即汉代服更役的对象为十五岁至免老年龄之间的成年男女。对天长纪庄木牍《算簿》和《户口簿》的定量分析表明,汉代每户平均服役人数不少于二人,与汉代晁错所言相符。汉代的傅籍属兵役性质,傅籍的对象限于成年男子;始傅的年龄,汉初为十七岁,汉景帝二年后为二十岁,汉昭帝后为二十三岁。 关键词:纪庄木牍;汉代;徭役;算簿 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2)10—0159—08  作者简介:李恒全,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历史系副教授 (江苏 南京 210097) 汉代的徭役制度,是秦汉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史料较少,且文献记载又多相互抵牾之处,汉代的徭役问题一直是聚讼未决、具有较多争论的问题①。最近,安徽省天长市安乐镇纪庄村出土了属于西汉临淮郡东阳县的《算簿》、《户口簿》等木牍材料②,为汉代徭役制度中若干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契机。可惜的是,到目前为止,纪庄木牍的价值还没有引起学术界的足够重视。笔者不揣鄙陋,拟对这一问题作些探讨,不当之处,请学界同仁指正。 一、关于更役的服役对象问题 汉代的徭役,又称力役,有劳役和兵役之分。《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语:“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这是一条耳熟能详的材料。是说徭役有兵役和“月为更卒”。兵役为“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一岁屯戍”即作为卫士,戍卫京师或屯戍边疆;“一岁力役”是泛指,具体指驻守地方郡国的材官、骑士③ “月为更卒”,意思是作为更卒每年服劳役一个月,即更卒之役,简称更役。 在汉代,凡服役者,统称为卒。《说文》:“隶人给事者为卒。”隶人给事,即为人役使。《汉书·文帝纪》:“发边县卒万六千人,发内史五千人,藏郭穿复土。”《汉书·沟洫志》:“河决酸枣东,溃金堤,于是东郡大兴卒塞之。”《汉书·司马相如传》:“因通西南夷道,发巴蜀广汉卒,作者数万人,治道二岁。”《汉书·贡禹传》:“卒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已上。”这些记载中的“卒”,均为服役者。服兵役者称戍卒,如《汉书·霍去病传》:“减陇西、北地、上郡戍卒之半,以宽天下徭役。”服劳役者称更卒,如《盐铁论·禁耕篇》:“故盐冶之处,大傲皆依山川,近铁炭,其势咸远而作剧。郡中卒践更者,多不勘,责取庸代。” 通常认为,汉代的成年男子是更役的承担者,女子是不服更役的 在20世纪80年代,施伟青先生曾经提出,女子也是更役的承担者(参见《关于秦汉徭役的若干问题》,《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2期)。但由于当时的史料有限,这种观点并没有得到重视。 《汉书·高帝纪》载汉高祖七年,“春,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民产子,复勿事二岁”。师古曰:“勿事,不役使也。”以往一般认为,此处免除劳役的对象不是产妇,而是产妇的丈夫,因为女子不服劳役,故无须免除 现在看来未必如此。类似还有《后汉书·章帝纪》载章帝元和二年诏:“《令》云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著以为令。”从此条材料可以看出,“复其夫,勿算一岁”,是汉章帝元和二年实行的惠及产妇丈夫的优待政策,此前产妇的丈夫并不享受优待,可知,《令》云之“产子者”指的是产妇。 汉代文献中有关于女子服劳役的直接记载,如《汉书·朱买臣传》载朱买臣任会稽太守,“会稽闻太守且至,发民除道,县长吏并送迎,车百余乘。入吴界,见其故妻、妻夫治道。”“发民除道”即征发百姓修治道路,属更役性质。买臣前妻与其夫同被征发治道,说明确实存在女子服劳役的情况。但对这种记载,一般认为是特殊情况下的“律外苛取”,而非常例。 然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显示,汉代女子服更役并非特殊情况,而是法定的义务,如《二年律令·亡律》:“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击(繋)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偿亡日。其自出殹(也),笞五十。给逋事,皆籍亡日,軵数盈卒岁而得,亦耐之。(简157)”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逋事,即接到徭役征发命令而逃亡。从“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偿亡日”之语,可知女子逃避徭役是要受到处罚的。 天长纪庄木牍《算簿》表明,算赋缴纳者其实都是更役的承担者。《算簿》释文曰: 集八月事算二万九,复算二千卌五。 都乡八月事算五千卌五, 东乡八月事算三千六百八十九, 垣雍北乡户八月事算三千二百八十五, 垣雍东乡八月事算二千九百卅一, 鞠(?)乡八月事算千八百九十, 杨池乡八月事算三千一百六十九。 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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