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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Y17
q8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轻 口巳行业 标 准
QB/T3538一1999
代替ZB/TY 17003一1985
缝纫机钢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1999-04-21发布 1999-04-21实施
国 家 轻 工 业 局 发布
QB/T 3538一1999
前 言
本标准是原专业标准ZB/TY 17003-1985《缝纫机钢锻件通用技术条件》,经由国轻行〔1999) 112
号文发布转化标准号为QB/T 3538-1999,内容不变。
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行业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缝纫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缝纫机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瑞华、周开铭。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原轻工业部发布的轻工专业标准ZB/TY 17003-1985《缝纫机钢
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3536-1999
代替ZB/TY 17003一1985
缝纫机钢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缝纫机制造业的钢锻件,是对自由锻造和热模锻造的普通碳素结构钢、优质碳素结
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锻件的一般要求。
I技术要求
1.1锻造用钢
1. 1. 1锻件制造单位应按图纸的要求,采用规定的钢号。如果选择代用材料时需经订货单位同意。
1.1.2锻造用的钢材需附有检验合格证明书,如果没有时,需进行补充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1.2锻件表面质量、机械加工余f和公差
1.2.1锻件形状和尺寸应符合锻件图的要求。
1.2.2一般模锻件的重量、加工余量和公差,均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如有特殊要求的锻件,应
由制造单位和订货单位双方共同商定。
1.2.3一般自由锻件的加工余量和公差参照有关标准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应由制造单位和订货单位
双方协商确定。
1.2.4锻件表面的氧化皮和切边毛刺应由制造单位负责清除干净(用酸洗、滚磨、砂轮磨等均可)。
锻件表面不应有裂纹、折叠等缺陷。由于清除而造成的表面凹坑深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在锻件需要机械加工的表面,表面凹坑最大深度一般不超过实际单边余量的50%.
在锻件不用机械加工的表面,表面凹坑最大深度不超过该处尺寸的下偏差。
1.2.5模锻件表面的顶杆凸出痕迹应由制造单位负责清除。个别部位的顶杆痕迹经订货单位同意可以
不清除。顶杆凹坑的深度应符合本标准1.2.3的规定。
1.2.6锻件的表面缺陷必须补焊时,需经订货单位同意后,按适当的工艺程序进行焊补。
1.3在锻造过程中,锻件毛坯的加热、冷却、始锻和终锻温度应按工艺文件的加热规范进行。
1.4根据钢号、机械性能要求的不同,由制造单位负责进行锻件的第一热处理,其热处理规范由制造
单位制订,若订货单位要求按指定的热处理规范进行时,则应在合同中注明。
1.5锻件第一热处理后产生的弯曲、翘曲等变形超出公差范围时,应由制造单位进行矫正。
1,6锻件硬度用布氏值表示。
2锻件试验分级和试验方法
2.1试验种类分为1. 11两级。I级需试验硬度。在同一批锻件、同一热处理炉中取5^-10件进行硬
度试验。11级不做任何试验。
2.2若锻件图和订货合同中,未注明试验级别者,按II级处理。
2.3订货单位若要求试验硬度以外的其他项目时,需与制造单位双方协议,在锻件图和订货合同中注
明。
2.4锻件硬度试验按GB 231一1963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法》规定进行。可直接在经过清除氧化皮和
脱碳层的锻件表面上测定。
国家轻工业局1999-04-21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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