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及有关解读.docVIP

海口市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及有关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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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林业局 制定日期:2014年8月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情形 裁量档次 符合条件 裁量基准 备注 一、 违 反 种 子 管 理 类 1 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 轻微 初次违法,主动停止,生产、经营种子数量在50公斤以下,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内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3000元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一般 初次违法,愈期未停止,生产、经营种子数量在200公斤以下;或种子流入社会数量大,造成经济损失在2万元之内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5万元罚款。 较重 两次违法,拒绝停止;或生产、经营种子数量在500公斤以下;或种子流入社会数量较大,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之内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万元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拒绝停止,或生产、经营种子数量在500公斤以上;或种子流入社会数量特别大,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罚款。 一、 违 反 种 子 管 理 2 未取得种子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 轻微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数量较小,种子没有或少量流入社会,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造成较轻社会危害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一般 初次违法,愈期未改正,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数量大,种子流入社会数量大,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较重 两次违法,拒绝改正,或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流入社会数量较大,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 严重 多次违法,拒绝改正,或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流入社会数量特别大,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一、 违 反 种 子 管 理 3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轻微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且种子数量较少,种子没有销售或销售种子数量较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造成较轻社会危害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一般 初次违法,愈期未改正,种子数量及销售的种子数量大,种子流入社会,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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