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石湾镇中路以东、三友南路(禅城中心医院)以南土地和房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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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7 石湾镇中路以东、三友南路(禅城中心医院)以南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城市升级,拟对石湾镇中路以东、三友南路(禅城中心医院)以南地块进行改造,需对项目范围内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为实现惠民利市的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印发张槎街道、祖庙街道和石湾镇街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方案(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14〕3号)等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石湾镇中路以东、三友南路(禅城中心医院)以南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为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做好辖区内征收的宣传发动,负责以房屋征收部门的名义与被征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支付征收补偿安置款,信访维稳等工作。 三、征收补偿方式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的功能主要为非住宅(商铺、办公用房、工业厂房、仓库等)。征收补偿主要实行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功能用途以证载或相关职能部门意见、规定为准; (二)以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计算进行货币补偿。 四、补偿面积核定办法 补偿面积按以下标准进行核定: (一)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的,以权属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二)经房管部门备案已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购买合同,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的,以原房屋产权证或过户证明书记载的面积为准。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予补偿的其他情形,以依据相关规定核定的面积为准。 五、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 (一)国有出让土地。 国有出让土地的收回补偿标准按该宗地第一次出让取得的成本价的剩余使用年限余额给予补偿。如经多次转让或协商不成时,可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或通过合法程序选定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按土地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国有划拨土地。 1.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补偿,参照农用地补偿标准每亩75000元进行补偿,填土费按30000元/亩计算。 2.其他用地性质的土地,通过聘请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工业厂房、仓库。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定应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不同的结构、使用年限,按以下标准补偿: (1)框架结构:850元/平方米。 (2)混合结构:65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450元/平方米。 (4)简易结构:250元/平方米。 (5)棚屋:150元/平方米。 (6)水泥地面:100元/平方米。 对以上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征收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腾空交出房屋的被征收人,其被征收建筑物有合法产权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定应予补偿,且征收决定公告发出之日处于合法正常经营生产状态或正在出租而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每月30元/平方米的租金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租金作为补偿。 (2)员工生活补助:按征收决定公告时劳动部门公布的本区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补偿6个月的员工生活补助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统筹安排,作为搬迁期间停产工人的生活补助。工人人数以社保部门核定连续参保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人数为准。 (二)商铺、办公用房。 1.选择货币补偿的,通过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建筑物进行整体评估,按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用。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按照“等值置换”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 (三)房屋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内的附属设备迁移费用按现行标准据实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电话:100/部。 网络:100元/条。 有线电视:100元/路。 管道煤气(燃气):1000元/户。 空调迁移费:300元/台。 2.被征收房屋附属的树木按30-80元/棵补偿;被征收房屋的围墙按150元/平方米补偿;水井按300元/口补偿。 3.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或未涵盖的补偿项目,可经双方协商,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补偿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后按评估价值补偿。 七、奖励办法 对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腾空交出建筑物的给予以下奖励: 非住宅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腾空交出房屋的,按建筑物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主体以外的补偿)10%的搬迁奖励。 临时安置补偿费和搬迁补助费 (一)商业用房(含商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商业用房(含商铺)产权人,在搬迁过渡期限内,为其提供租金损失补助费。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办妥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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