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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气象局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权力类别 保留数量 行使层级 小计 备注 常用 非常用 市级行使 市县共有 1 行政审批 3 1 4 4 2 行政处罚 4 52 56 56 3 行政强制 4 行政征收 5 行政给付 6 行政确认 2 1 1 2 7 行政奖励 1 1 1 8 行政裁决 9 其他 12 5 7 12 合计 22 53 6 69 75
常州市气象局行政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第378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行政法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十条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规章】《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1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规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市、县 2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
第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法规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第十三条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市、县 3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第六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市 4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资料审查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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