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珠医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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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珠医疗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 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 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事项,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 的担保。担保的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 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 权拒绝。 第五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批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 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 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 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间担保的, 可以不要求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条件、审查及审批管理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只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按出资比例提 供担保。 第九条 被担保人的条件: 一、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较强偿债能力、良好的银行资信且满足 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与公司 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虽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担保的审查: 一、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提 前15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总资产、净 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信息);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偿债计划,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 范围、担保期限等); (五)反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 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二、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至 少应包括: (一)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 个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二)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最近一年或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 (财务报表)原件; (三)申请担保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债务合同; (四)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本; (五)如反担保方系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商标、专利等财产 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的,应提供有关财产的权属证书; (六)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 (七)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公司财务部受理申请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证券部、法律事务部对申 请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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