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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探讨.doc

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探讨   摘 要:尽管我国立法机关明确民法已经初步具备制度大体门类,但依旧存在不容忽视的非体系特点,甚至可以说有些制度设计缺少科学性。这些问题可以在多方面体现出来。本文先分析我国民法立法存在的问题,接着揭示我国民法立法体现体系化和科学化的紧迫性,意在起到抛砖引玉之用。   关键词:民法立法;体系化;科学化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01-02   作者简介:王军有(1979-),男,汉族,吉林吉林人,硕士研究生,延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法。   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于2011年底向全世界宣布,中国已经建设完法律体系,这是值得骄傲的事情,反映了我国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一直做出的不懈努力。然而,就民法来说,尽管我国立法机关明确民法已经初步具备制度大体门类,但依旧存在不容忽视的非体系特点,甚至可以说有些制度设计缺少科学性。这些问题可以在多方面体现出来。本文先分析我国民法立法存在的问题,接着揭示我国民法立法体现体系化和科学化的紧迫性,意在起到抛砖引玉之用。   一、我国民法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在民法范畴内出台了诸多法律,包括《收养法》、《婚姻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再加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认为我国民法体系已经具备了最基本的框架结构。在这一系列法律中,诸如《婚姻法》,还经历了多次修缮。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今日,我国民法建设也不足四十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我国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为建设民法体系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从“零起点”做起,建设成了今日庞大的民法体系,这是值得肯定的。然而,正如我国的经济体制,我国民法体系也是脱胎于计划经济模式中,所以它依旧沾染着计划经济的印记。再加上事物发展不可能一帆顺风,所以部分在理论上已经得到解决的问题,但是难以在立法方面体现出来;部分理论无法解释的问题,更凸显了民法立法的不科学性。不难发现,我国当前的民法体系确实存在不容忽视的弊端,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子   我国民法是从计划经济模式中诞生的,它的很多内容有着计划经济的影子。具体体现在《民法通则》这部民法基本法律上。1986年,我国立法界开始探索《民法通则》的制定,当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计划经济是社会经济的基础。所以《民法通则》是在宪法原则下制定的,难以适应1992年才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要求。这点问题集中体现在《民法通则》没有承认“意思自治”的准则,在计划经济模式下,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随着时代发展,这体现出明显的不合时宜的地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该是法律行为制度的中心,民法中的权利和义务应该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这样才能凸显民法的伦理道德。但现在的《民法通则》显然没有反映这层原则,这是值得正视的不足。   (二)民法内在体系不够清晰   目前,我国已经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该经济体制模式下,民法的法律规则主要是有关交易的规则。但正是在这种规则中,民法的诸多法律,如《合同法》和《物权法》等,有些规则的制定显得不符合法理,部分基本规则甚至显得不够正确,需要进一步完善。   买卖是日常生活中常发生的事情,人们先签订买卖合同,接着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民法上的科学法理也是据此实现的。合同一经签订,当事人之间就发生债权关系,立法以债权为法律手段,通过法律信用关系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有力的约束,使他们不能随意违反合同的约定。在履行合同时,出卖人的所有权转移到买受人的受众。民法上有关交易的法律判定都是按照这样的规则执行的。必须提到的是,民法中规定的交付有两种类型,一是现实交付,二是拟制交付,后者的代表是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变动的重要体现。诸如签合同在先,履行合同在后;合同签订并不代表合同肯定会得到执行的法律常识,体现在民法中,就是基本的两大权权利的体系划分,即债权性质的权利和物权性质的权利。这些基本规则对民众来说不难理解。然而从目前来看,这样的基本交易规则在当前民法体系中规定的不是特别清楚。比如《担保法》出现了“不动产合同不登记不生效”的规定,这样的规定相当于不承认物权和债权的法律根据相区分的立法例。如果出现这样的问题,即签订合同后如果不登记,不登记的情况下,合同不生效,那么合同签订后、不动产登记前是否具有债权效力,这对法官的裁判提出了不小的挑战。   (三)轻重比例不够科学   如今,我国的民法立法还具有轻重比例不够科学的弊端。以《民法通则》为例,它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内容结构看似全面,涵盖了基本原则、法人、民事权利、诉讼时效、附则等若干部分,但是具体内容却显得不够充实,难以担负起民法基本法的重要职责。这种情况其实也比较无奈,因为《民法通则》立法之时,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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