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高雄应用科技大学吊车(起重机)入校作业管理要点-KUAS国立高雄.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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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高雄应用科技大学吊车(起重机)入校作业管理要点-KUAS国立高雄.PDF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吊車 (起重機)入校作業管理要點 99 學年度第5 次行政會議通過(99.12.08) 102.6.27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草案 102.9.18 主管會議修正後通過草案 102.10.9行政會議修正後通過 一、為保障本校師 生安全,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 業注意事項」制定本校『吊車(起重機)入校作業管理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作業前,廠商送交其吊車 (起重機)操作人員證書 、吊掛人員證書及吊車 (起重機設備檢) 查合格證書之影本予本校工程申請單位確認 。 三、吊車進入本校換發通行證時,由警衛室提交本校「吊車作業 勞工安全衛生切結書」予吊 車作業人員,以盡本校「事業單位告知承攬人有關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有關 安全 衛生規定應採取措施 」之義務,並於吊車出校門換證時,務必交付具結(含廠商及本校 工程申請單位)之切結書,始換證放行。 四、作業時 ,設施使用單位應指派作業監督人員 (必要時須設置現場管制 人員),負責監督 管制工作並設置警告線標示,禁止人員進入吊 掛物之作業範圍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則每 日至警衛室瞭解吊車進校情形後,以巡抽檢 方式協助查核,或經各工程申請單位通知到 場協助上開事項 。 五、如遇強風 (10分鐘平均風速超過7公尺/秒 )或大雨 (50公厘 /小時以上)等惡劣氣候,有 導致作業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吊掛 工作。 六、請 本校各工程申請或承辦單位務必將本要點納入工程合約中(含罰則),以明確規範廠 商配合辦理。 七、本要點 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吊車 (起重機)作業 勞工安全衛生切結書 公司確認本次吊車(起重機)作業符合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已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六條規定告知本公司有關 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措施。 二、起重機規定: 1.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24條規定:雇主於中型移動式起重機設置完成 時,應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 2.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8條規定: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 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 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 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26條規定:使用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 機,其有效期限最長二年。因此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屬危 險性機械,必須申請檢查合格;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事 業單位應自行實施荷重及安定性試驗,確認安全無虞方可使用。 二、作業人員規定: 1.吊升荷重在 三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操作 人員 :須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5條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 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2.吊升荷重 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 人員、吊掛作業人員 :須符合 勞 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規定 「雇主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方具操作資格」。 3.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 :須符合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62條 規定 「雇主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但已受吊升荷重在三公 噸以上之起重機具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具有起重機技術士資者不在此 限 」。 4.上揭人員於證照核發日期滿 3 年後,應提供在職教育訓練記錄證明 ,並符 合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 「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三、作業注意事項: 1.本體:依規定檢查合格及定期維修保養,確保安全裝置正常運作,相關資 料應保存備查。 2.管理: (1)發 生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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