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监考记录表-中山大学教务部.docVIP

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监考记录表-中山大学教务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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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 监考记录表 考试时间 日期 年 月 日 考试地点 考生人数 应考 时段 考试方式 □闭卷 □开卷 □其它 实考 考试科目 开考院系 缺考 考场情况 记录 请填写本考场整体情况(包括考场纪律、有无突发事件等)。 监考人员签名: 考生违纪作弊 情况记录 请填写以下信息:1、考生姓名、学号及所属院系;2、违纪作弊行为类型(见背面);3、违纪作弊行为实施时间及详细描述;4、考生认错态度。 现场 证据 (必须 提供) 1、纸质材料作弊,须没收材料并请考生在材料上签名;2、电子设备或通讯设备作弊,须及时拍下设备屏幕显示内容,确保图片清晰;3、请任课教师判断作弊材料是否与考试内容相关,并写入此表;4、替考者,拍下替考人的头像和证件(有姓名、学号),没收试卷(有被替考人姓名、学号)。 考生签名 监考人员 签名 对违纪作弊考生的 处理 意见 院系负责人签名: 日期: 备注:1、本表由中山大学教务处统一制作,所有的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都应填写本表。2、本表每个考室填写一份,若同一门课程安排在不同课室考试,每间课室都应填写一份。3、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表及考生违纪作弊证据等相关材料交给课程主考,由课程主考提交学院教务办公室(全校公选课程考试的相关材料交给巡视人员或教务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分类及处理规定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违反考试纪律者,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理。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包、笔盒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视其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给予相应处分。对犯有第1-款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的处分;对犯有第-8款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对犯有第款行为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请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其他作弊行为。 任课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视其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给予相应处分。对犯有第1-4款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对犯有第5款行为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条规定:“考试作弊不授予学士学位”。 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拒绝出示证件或证明材料,监考人员制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答卷当作废处理其制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学院(系)学生所在学院(系)应按照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分类及处理规定学籍管理的有关,对照学生的违纪行为,在弄清事实后十五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会同部门审核。校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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