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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股利政策
【案例三】
诚志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与股利政策
一、诚志股份股权结构的变迁
诚志股份是江西南昌一家上市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生命科学、生物工程、信息产品、中西药、医药中间体、医疗器械、日用及专用化学品、汽车零配件、纸制品及机械电子等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技术开发。从1998年成立、2000年上市到现在,公司经历了由寡头竞争式股权结构到垄断式股权结构的转变。
第一阶段:公司成立
诚志股份于1998年由江西合成洗涤剂厂、草珊瑚企业集团公司、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6%,江西合成洗涤剂厂持股比例为32%,江西草珊瑚企业(集团)公司持股比例为31%。此时的股权结构属于寡头竞争式股权结构。
(二)第二阶段公司上市
2000年6月,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了每股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48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9.90元,其中向法人配售2 400万股,向一般投资者上网定价发行2 400万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2 400万股于2000年7月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总股本为11950万股,可流通股份4 800万股。企业前十大股东在股权中的总比例占总股本的72.2%,单一股东的比例没有超过30%,清华同方所持股份占21.53%,处于相对控股地位,符合寡头竞争式股权结构的定义。
由于2000年12月战略投资者配售上市以及2000年度分红转增方案(10股送3股转增2股),企业的股本结构发生了变化。至2001年末,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由72.2%减少到62.46%、与寡头竞争式股权结构的严格定义稍有出入但仍可认为是寡头竞争式的殷权结构。
第三阶段:清华系绝对控股
2001年3月,清华大学企业集团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原股东江西合成洗涤剂厂和江西草珊瑚企业(集团)公司分别持有19.15%和18.55%的股权,两公司决定同时向清华大学企业集团转让各自持有的,14.5%的股权,转让价格是每股5.31元。转让后,清华大学企业集团持有该公司29%的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但这次股权转让需待发起人持股满三年即2001年10月后才可实施。由于清华大学企业集团绝对控股的清华同方已经持有该公司21.53%的股权,因此股权转让完成后,清华大学产业集团将实际控制该公司50.53%的股份。
2002年3月,江西合成洗涤剂厂和江西草珊瑚企业(集团)公司向清华大学伞业集团转让股权事宜得到财政部和证监会批准,股权正式转让。稍后,诚志股份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更换部分董事,监事及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至此,公司完成了新一轮的权利分配,清华大学企业集团将控制权握在了自己的手里。2002年中期报告显示,股权结构已发生变化。此时:清华大学企业集团实际控制50.53%的股份,企业的股权结构已由寡头竞争式股权结构转变为垄断式股权结构。
二、基于股权结构变化的股利政策分析
(一)历年分红方案比较分析
诚志股份2001年4月实行了送转股,2002年有拟配股,除此之外,公司现金股利的发放一直都维持在比较平均的水平,并未发现有股权结构变化所引致的较明显变化。为了便于对公司历年股利发放情况形成一个连贯整体的认识,将有关数据整理如表1所示。
在垄断式股权结构下,公司2002年的现金分红明显低于2001年,因为符合证监会对于配股资格“最近三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的要求,而拟以配股方式进行了分红;但企业在2003年依然恢复了与股权转让前相当的现金分红;2fl04年,分红与2002年相当。由此可见,股权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后,股利政策并没有发生显著的变化,而是呈现出时高时低的不稳定的状况。
(三)股利政策原因分析
1.控股股东套现?
一般来说,控股股东转移资金的方式主要有关联交易和现金股利两种。随着近年来有关部门对关联交易监管程度的加强,以及现金股利本身作为企业财务政策的不可干预特性,使得利用现金股利套现较为受推崇。第一大股东可以通过派发高额现金股利合法取得现金,同时又避免了股份的摊薄,控制权不至于丧失,从而保证了今后更大的分红收益。
诚志股份2001年度只派发了现金股利,每10股派发现金0.64元。截至2002年6月,清华大学企业集团直接持有5198.25万的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数的29%;清华同方持有诚志股份3 861.18万法人股,占总股本数的21.53%,故清华大学企业集团共获得现金股利332.69万元,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共获得现金股利247.12万元。清华大学企业集团是非上市公司,无法取得相应的财务指标,但从清华同方的相关指标可以看出,分得的现金股利对其业绩以及资金运用来说并没有很大的影响(清华同方所获得的现金股利仅占其货币资金总额的0.22%)。因此,诚志股份维持较稳定的股利发放而没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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