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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本科论文
音乐学院本科论文
音乐是抽象的,不像绘画描摹现实的景物,是精神世界和感官世界之间的桥梁。关于音乐的毕业论文有哪些呢?下文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音乐学院本科论文的内容,希望能帮到大家,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音乐学院本科论文篇1 浅谈互联网音乐著作权的保护及思考
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因此,著作权拥有人可以对作品进行具体的发表,署名,修改,复制,出租等操作,非权力人在未经著作权人允许的情况下或未支付相应报酬时进行以上针对作品的操作,皆属于侵害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一、互联网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法律界定
针对现在计算机互联网新的传播方式,音乐作品被数字化后,其储存方式和传播方式的转变使得音乐产业链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此对于这个新过程中的法律权利的规范,必须有针对性的对此类基于互联网对作品的复制,传播,合理使用等行为做出新的界定。著作权法修改后增加的一项新的著作权权能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得权利。该权力的界定规范了作品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权力分割。艺术作品或者科技产品的产生一定程度上是用于分享和贡献,是需要面向大众传播的目的物。具体谈回互联网音乐产业,音乐作品由创作者开始,音乐本身属性就定义了它的产生必须经各种途径传播到使用者手中。互联网平台提供了这样的快速便捷的渠道,一首音乐作品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大量的被复制传播开来。
音乐作品在互联网平台上存在形式变化为二进制的数字信号代码,看似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存在形式。但是,必须意识到的是,此类作品只是外在的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并没有脱离固有的传统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形成范围。互联网世界作品依然是与传统作品一致,是智慧和劳动的产物,是创作者付出汗水的成果,现今无非是传播和储存方式的转变。换言之,计算机网络的传播是传播方式的革新,并没有新的作品,没有对著作权制度带来质的影响,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侵权行为的多样化依然要求法律上对此做出新的界定和补充。2005年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公布,加强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互联网音乐产业存在问题及侵权行为
近年来,网络运营商在提供音乐MP3收听,下载等服务大多是免费提供,可以说这样的模式下,音乐产业一时间得到了新的出路,科技在这个方面上改变了生活,让音乐享受变得更加的大众化。必须承认,互联网发展了音乐产业,在不断的构建一个全新的音乐产业价值链条。这样的一个过程在发展的过程中,然而是存在着严重问题。
互联网兴于提供服务,音乐在其上变得免费,和简单。这种偏向消费者的模式,使得音乐作品得以快速大量的传播,毫无疑问,消费者享受了互联网带来的便利,然而,有许多网站所提供的免费音乐是未经音乐创作者的同意而进行传播,这显然损害了创作者的利益,侵犯了其法律上享有的著作权。
(一)著作权内容里的著作财产权规定了权利人拥有的复制权,这是著作财产权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为了作品的有效传播和普及,衍生出的“复制”功能是指对作品的最初始,也是基本的利用方式。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里,第十条关于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复制权的规定了“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力。”在复制权的具体行为操作方式里,学界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临摹此类不同其他形式的复制,原因在于对于艺术作品,如绘画作品,进行临摹或者说参照,其行为是倾注自身技艺性智力手段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的创造性的行为并不能进行量化,所以不便于界定此类形式的复制。但是,回归主题关于互联网音乐的复制下载,这是毫无疑问的复制行为,音乐MP3格式的转化和复制过程简单,对于作品本身无创作性的修改行为,属于“复制”行为。对于MP3和PC用户来说,一般要取得网络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取得发行制作人的许可才能以正常的途径下载链接,恰恰在网络中对于音乐复制权的滥用经常可见,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提供下载,并且未支付相应报酬,侵害了著作人的复制权,以此为基点,复制权的法律保护的精神就在于此。
(二)著作人身权里的署名权为著作权一项重要内容。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或者姓名表示权。作品作为创作人智慧和汗水的结晶,是一份珍贵的财富,在作品上标记创作人的行为除了表示其之间的“血缘”关系,更是对创作人的一种尊重。由此,权力人所拥有的署名权不容侵害,这是和谐社会,干净的创作环境必须遵守的行为底线。互联网世界往往忽略了这一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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