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法治--税务理论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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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法治--税务理论论文论税收法治--税务理论论文

论税收法治--税务理论论文   税收法律规范体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三个层次税收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虽然《立法法》确立了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立法原则,但由于我国没有《宪法》监督法和《立法法》在立法监督程序规定上的不完善,即使发生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也缺乏有效的解决途径和救济途径。需要完善现行立法监督制度,加强对税收立法有效监督。 ? ? ? ?今天学习啦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税务理论论文:论税收法治。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   一、税收法治是“良法”之治   “良法”之治是税收法治的开端或起点,税收法治应当从税收立法开始。判断税法是不是“良法”,有三个标准:税法的宪法和上位法依据,税法规范体系与客观经济规律的统一性,税法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一)税法的统一性   我国按照国家主权统一的原则,结合因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采取“一元二级”的立法体制,“一元”即要求全国立法的统一性,二级立法除民族自治条例和特区条例外,其他地方立法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并具有上位法的立法依据。税法的统一性就是税法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1.税法立法权的统一性。   《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具有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有: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二是国务院及其部委;三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这些机关所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构成目前中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税收立法权的统一要求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和财政、金融等基本经济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不能制定行政法规,其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部委、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与执行税法有关的操作性规定。在西方国家由于“三权分立”议会与内阁政府是一种制衡关系,立法归属不仅是权力分立也是利益分立,对宪法的实施关系到议会与政府的权力和利益,对自己拥有的立法权互不相让。我国在“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不分权,从利益角度,税收立法权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还是由政府行使没有实质性差别。但是,在形式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税法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人民的一级授权,而政府制定税法则属二级授权,即人大接受人民的授权后又将这种权力转授给政府,现行《宪法》和《立法法》对二级授权没有规定。   税收立法权的统一现在已经成为各国议会限制政府征收私人财产的重要机制,从而确立了“税收法定”的原则。凡涉及侵犯公民人身及财产的规范,均应由代表民意的议会来制定,已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税收立法惯例。   2.税法制度的统一性。   税收法律规范体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三个层次税收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虽然《立法法》确立了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立法原则,但由于我国没有《宪法》监督法和《立法法》在立法监督程序规定上的不完善,即使发生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也缺乏有效的解决途径和救济途径。需要完善现行立法监督制度,加强对税收立法有效监督。   税收立法监督,首先,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是否明确税收立法授权的目的、范围;其次,监督国务院是否严格按照授权的目的、范围行使该项权力,是否存在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行使;第三,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熟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否按《立法法》的规定及时制定法律;第四,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等。目的是消除下位法对上位法违反,保障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合宪性和合法性,法律制度的连贯性和统一性,税收要素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二)税法的科学性   1.税法科学性是税收“良法”之治的保障。   依法立法是对税收立法在法律上的要求,科学性则是对税收立法的质量要求。衡量税法是否科学不仅要看税法规范体系本身是否构成一个严谨有序的逻辑体系,也要看税法立法精神和具体法律规范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能否引导或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维护税法的科学性就是提升税法规范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使税法的执行具有现实的社会经济基础,税法的立法宗旨和税法所确立的原则精神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缺乏科学性的税法不可能是“良法”。   2.加强立法适应性调查是实现税法科学性的基本途径。   加强税收立法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发展趋势的适应性调查,不仅是对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税收部门规章的要求,更是对税收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要求。目前全国上下二级立法都比较重视和强调立法的合法性,但对立法的科学性因缺乏统一明确的衡量标准,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虽然也有可行性调查程序,但由于税收立法的科学性基本表现为税收立法的需求性,因此可行性研究实际上是需求性研究,其结果使制定的法律未能全面准确地把握和反映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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