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刑法学博士论文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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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刑法学博士论文大全精选刑法学博士论文大全

精选刑法学博士论文大全   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精选刑法学博士论文大全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精选刑法学博士论文大全篇1  浅析犯罪构成理论的若干思考   一、引言   犯罪构成理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最强有力的支撑方面,没有清楚的犯罪构成理论,就不可能有清楚的犯罪,也就更不可能有所谓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落实基础。由此可见,犯罪构成理论之于刑法学的重要性。然而,犯罪构成理论的学术争论自首次提出就一直不断,到如今我们国内也是派别林立。那么,到底该如何对待纷繁复杂的犯罪构成理论现状呢?到底该如何充分发挥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来促进犯罪构成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使其能为罪刑法定打好坚实的落实基础呢?初生牛犊不怕虎,本人就借本文阐述一下本人作为刑法学界之菜鸟中的菜鸟,就个人所思所想,以及结合了一些名家言论,所作出的大胆思考与探索。   二、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概述   1.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犯罪构成要件观念的渊薮是中世纪的意大利纠问手续中的“犯罪的确证”(constare de delicti )概念,其在被德国克莱因(E·F.Klein)翻译成Tatbestanf时只有诉讼法意义,而将其赋予实体法意义的则是斯鸠别尔(C·C·Stübel)和费尔巴哈(P·V·Feuerbach )。虽然,他们在19世纪初就明确地把犯罪构成作为刑法学上的概念来使用,但是,直到20世纪后,经过贝林格(Beling)、麦耶尔(M·E·Mayer )和麦茨格尔(Mezger)等人的不断努力,才将构成要件从刑法各论的概念中抽象出来发展为总论的理论体系的基干。贝林格早期提出,六要件说:(1)行为;(2)行为符合构成要件;(3)行为是违法的;(4)行为是有责的;(5)行为有相应处罚的规定;(6)行为具备处罚的条件。到了晚年,贝林格的观点一方面旨在建立犯罪体系,另一方面意欲维护罪刑法定原则。麦耶尔在贝林格的理论基础上发展出了三要件说:构成要件符合性(或该当性)、违法性、归责性(或有责性)。麦茨格尔则在麦耶尔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构成要件是刑法对可罚的违法行为所作的类型性的记述,它不仅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而且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该观点后来成为通说,被称为新构成要件论。当今大陆法系国家构成要件理论通说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2.苏联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苏联犯罪构成要件理论通说为,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苏联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乃犯罪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因素)的总合。”苏联犯罪构成要件理论通说的特点主要有三点:“第一点,认为犯罪构成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第二点,认为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总和......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成立犯罪;第三点,犯罪构成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具备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3.中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因此,有人认为“形形色色的案件,构成犯罪的具体要求不一样,但所有具体要件,都可归属于以上四个方面。”但是,关于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其他学者却提出了以下学说“‘二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行为要件与行为主体要件;‘三要件说’认为是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或者认为是主体、危害行为与客体;‘五要件说’认为共同要件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的客体,危害社会的结果及其与危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的主体要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也就是说,“在关于犯罪构成共同要件尚存争议的情况下,作为教科书,都采取‘四要件说’,即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说完美无缺,理论上仍有必要对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进行研究。”   三、思考   “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换言之,也就是我认为我们中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研究要像张明楷教授所说的:“应以刑法规定为依据,以具体要件为基础,以有利于认定犯罪和保护合法权益为原则,同时应照顾到刑法理论的体系性与协调性。”具体言之,就是要贯彻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体系的精神,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充分发挥刑法的谦抑性等;就是要顺应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建设潮流,即把与理论体系建设要求相抵牾的大胆进行舍弃、更新;还要明确刑法的根本目的与实质目的,因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主义政治的双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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