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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制中税收优惠政策之比较研究

事业单位改制中税收优惠政策之比较研究摘 要:本文以我国事业单位改制为背景,以合理合法降低企业税负为目的,结合笔者自身工作经验,对企事业单位专享的不同税收优惠政策分别进行了汇总和较详细的阐述,并对改制转企的大中型企业的纳税筹划流程进行了梳理。 关键词:事业单位改制 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筹划 流程 我国推行事业单位改革后,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需“未雨绸缪”,尽早研究相关财务、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以便于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负。 1.事业单位改革的步伐 从2004年尝试采用招聘制开始,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已进行了近8年的时间,2011年3月23日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快了探索事业单位改革的步伐。 2011年8月17日北京市委常委会审核通过《关于北京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按北京市委规划,北京的事业单位改革将先从文化行业“破冰”,取得经验后再“辐射”,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推进转企改制。 2.企事业单位专享的不同税收优惠政策 2.1事业单位专享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营业税减免政策 从1997年1月1日起,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可以免税;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可以免税。 (2)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减免政策 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自用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契税、车船使用税的减免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市地税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的有关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人民团体等免税单位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2.2企业专享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有关规定,经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所得额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减免优惠政策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对于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国家对于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纳税筹划 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的工作,对于改制中的事业单位尤其是即将转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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