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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制下唐代土地法律
唐代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经济发展和转型的时期,这种变化最突出的表现是土地制度的变革。唐代土地制度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均田制的破坏和庄园经济的发达上。在这短短的数百年间,封建土地制度为何发生如此重大的变化呢?若想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先对该时期的土地立法思想作以简单的说明。 自春秋战国之际我国进入封建社会以来,封建土地国有制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如《诗·小雅·北山》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礼记·王制》说:“田里不鬻,墓地不请。”《周礼·地官司徒·遂人》说:“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于野”,“辩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菜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菜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菜二百亩,余夫亦如之。”这说明该时期的土地不可买卖,是由国家授予的。从两汉到隋唐,封建土地国有制一直处于支配地位。如三国时期司马朗在提出恢复井田制时就曾讲到:“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业,难中夺之,是以至今。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宜及此时复之。”①这个建议也正式产生在封建土地国有制基础上。及至两晋南朝时期,都颁布过占田、占山令,而这些法令的颁布都是建立在封建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 及至北魏太祖道武帝拓跋珪进入中原后,由于多年的战乱,使广大农民流离失所,有的死于战争,有的举家迁往外地,造成了大量的无主土地。北魏统治者把这些土地悉数据为官府所有。对于这些土地,北魏统治者一方面将其作为苑地,如道武帝拓拔珪在平城“起鹿苑于南台阴,北踞长城,东包百登,属之西山,广轮数十里。”到太武帝时,由于皇家占有的苑地太多,以至于“上谷民上书,言苑囿过度,民无田业,乞减大半,以赐贫人。”②北魏 ____________________ ①《三国志·魏书》卷15《司马朗传》。 ②《魏书》卷28《古弼传》。 官府还把很多土地圈占为牧场。如太武帝“平统万,定秦陇,以河西水草善,乃以为牧地,蓄养滋息,马至二百余万匹,橐驼将半之,牛羊则无数”。①另一方面,政府又把许多无主的荒地授给农民,实行计口授田。这种授田的办法到后来发展成为均田制。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正式颁布了均田令。关于均田制的性质,国内外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北朝隋唐时期实行的均田制是一种国有的土地制度,也就是说,自北魏至隋唐的历代政府,虽然把土地分配给农民,农民也只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封建政府实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的政策。 为了维护封建的国有土地,自北魏时期开始,封建政府皆制定了相应的法令法规,以保护土地为封建国家所有,唐朝的统治者亦不例外。首先,唐政府制定了严格的土地管理办法,对于国有土地予以保护。如建立完善的户籍和土地管理机构,由乡里基层组织负责收授土地。在已发现的敦煌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我们见到了许多有关这方面的内容。 为了维护封建的土地国有制,在唐代法律中制定了有关许多这方面的规范。如《唐律疏议》卷13《户婚律》有对于占田过限、盗种公田、妄认公田的规定。对于盗种公田,唐代规定:“诸盗耕种公私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以下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荒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苗子归官、主。”②从这条材料来看,李唐政府不但对国家耕地给予严格的保护,即使是无人开垦的荒地,也不允许民众使用。在《唐律疏议》卷26“占山野陂湖利”条曾专门设有对国家无主土地的法律规定,“诸占固山野陂湖者,杖六十。疏议曰:山泽陂湖,物产所植,所有利润,与众共之。其有占固者,杖六十。已施功取者,不追。”对于侵占公共用地,唐代也有明确的规定。如在同书卷26“侵巷街阡陌”条记载:“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虽种植,无所放废者,不坐。疏议日:‘侵巷街、阡陌’,谓公行之所,若许私侵,便有所废,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谓于巷街阡陌种物及垦食者,笞五十。各令依旧。若巷陌宽闲,虽有种植,无所防废者,不坐。” 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魏书》卷110《食货志》。 ②《唐律疏议》卷13。 2007-8-9 10:20 回复 红颜醉 48位粉丝 2楼 1972年,在新疆吐鲁番阿斯塔那第230号墓中,发现了一件记载当地地方官吏盗种公田的案例,该文书经陈国灿先生整理后发表。①从文书的内容来看,被告人高昌县主簿高元祯利用职务之便将公田、逃户田、死绝户田或租与他人,或“回换粟麦”,被唐建进告发,时间是天授二年(691年)。当地的主管机关西州都督府审理了此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唐朝政府不仅对于国有土地给予保护,对于私人合法的土地,国家也明令予以保护。首先,唐政府对于官僚贵族、普通百姓原有的私人土地予以承认。唐政权建立后,并未因均田制的实施而失去合法性。像唐朝初年,大臣于志宁“家自周、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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