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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统文化的论文
保护传统文化的论文
中国传统文化深蕴着丰富的营养成分,是维系中华民族生存之源泉,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方面。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保护传统文化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保护传统文化的论文篇1 浅谈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
摘要:民族传统文化是特定民族或者世代居住于同一地域的特定群体在长期共同生活和劳动中不断创作、积累而产生的宝贵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文化、经济和政治价值,其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是该领域当今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民族传统文化在保护客体、保护目的、保护方式等诸多方面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具有较大差异,给予传统知识或传统文化财产权或其他方式保护是可以不受现行知识产权法理论、原则的拘束,自行发展创设全新的法理。
关键词: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贵州省
一、民族传统文化及贵州省概况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非物质文化包括:a.口头传统和表述;b.表演艺术;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的民间文化遗产,它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就非物质文化遗产,贵州省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入选首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有:民间文学:苗族古歌、苗族刻道;音乐:侗族大歌、侗族琵琶歌、铜鼓十二调;舞蹈:芦笙舞、木鼓舞;戏剧:花灯戏、侗戏、布依戏、彝族撮泰吉、安顺地戏、石阡木偶戏;曲艺:布依族八音坐唱;美术:苗绣,水族马尾绣;手工技艺:苗族蜡染技艺、苗寨吊脚楼营造技艺、苗族芦笙制作技艺、苗族银饰锻制技艺、茅台酒酿制技艺、皮纸制作技艺;民俗:苗族鼓藏节、水族端节、布依族查白歌节、苗族姊妹节、侗族萨玛节、仡佬族毛龙节、水书习俗。
二、我国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基本思路和基本模式
因循现有的国家立法,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的基本思路和基本模式主要有:(1)综合保护机制,即采取法律制度、政策体系、自发保护、商业团体介入等方式的结合。(2)民事保护制度。民事保护中主要是对无形文化遗产提供者给予知识产权保护。(3)行政保护。这包括设立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中心、公布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名录、建立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数据库、确定民间艺人名单等。(5)建立新的法律制度――特别保护机制,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受益人、持有者提供类似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或者通过对知识产权制度改造、完善和扩张提供保护。
在具体保护模式选择的问题上,从通过对版权保护和特殊权利保护两种主要存在争议的保护模式的客观比较,仅是具体保护路径之别。民间文学艺术在保护客体、保护目的、保护方式等诸多方面与传统版权客体具有较大差异,特殊权利保护模式能够更为充分地体现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需求,为较优选择。另外,在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制度中应当融入公法性质的保护手段,并整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保护方式,,以求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全面保护。
三、特殊权利保护制度――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之选择
(一)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权利保护制度的合理性
选择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相对于版权客体的特殊性,这也正是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权利保护制度的合理性之所在。
1.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大于作品范围根据《传统知识保护的政策目标及核心原则(草案)》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的外在形式包括以下4种:(1)言语表现形式,如传说、诗歌;(2)音乐表现形式,如歌曲和器乐;(3)行动表现形式,如舞蹈、典礼、仪式和其他表演;(4)有形表现形式,如艺术品,尤其是刺绣、手工艺和建筑形式。这些表达形式中有一些属于作品范畴,也有很多按通行标准不属于作品的表达形式。保护客体上的差异决定了权利内容的不同,也就决定了保护制度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2.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民间文学艺术在权利主体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版权主体的不同。
首先,版权法的权利主体是某个人或者某一群人,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创作者通常是某一族群,而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即使某种民间文学艺术曾经由某一个人所创作,但在代代相传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加入了社群群体的改造,这就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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